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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資格類、計算機類、建筑工程類、等9大類考試的在線網絡培訓輔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正確的用人導向,逐步完善人員能進能出、職務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良好用人機制,進一步規范我校管理崗位聘用工作,根據吉林省崗位設置管理實施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以下所述管理崗位均為非領導職務職員崗位)
第二條 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堅持群眾認可、注重實績原則,堅持公開、公正、競爭、擇優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依法辦事原則。
第二章 管理崗位聘用條件
第三條 基本任職條件
管理崗位人員應為學校在編在崗人員,符合《吉林醫藥學院管理崗位設置與聘用管理實施細則》所規定的管理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第四條 各級崗位的任職條件
(一)承擔五級管理崗位者應符合下列基本任職條件之一:
1.聘任六級管理崗位滿4年;
2.聘任專業技術四級及以上崗位;
3.聘任專業技術五級及以上崗位滿3年;
4.聘任專業技術六級及以上崗位滿4年;
5.聘任專業技術七級及以上崗位滿5年。
(二)承擔六級管理崗位者應符合下列基本任職條件之一:
1.聘任七級管理崗位滿4年;
2.聘任專業技術七級及以上崗位;
3.聘任專業技術八級及以上崗位滿3年;
4.聘任專業技術九級及以上崗位滿4年;
5.聘任專業技術十級及以上崗位滿5年(從學校2013年12月首次崗位聘任后起算)。
(三)承擔七級管理崗位者應符合下列基本任職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且工作滿1年;
2.聘任八級管理崗位滿3年;
3.聘任專業技術八級及以上崗位;
4.聘任專業技術九級及以上崗位滿1年;
5.聘任專業技術十級及以上崗位滿2年;
6.聘任工勤技能一級崗位,且具有大學及以上文化程度;
7.聘任工勤技能二級崗位滿5年,且具有大學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承擔八級管理崗位者應符合下列基本任職條件之一:
1.具有碩士學位且工作滿1年;
2.聘任九級管理崗位滿3年;
3.聘任專業技術十級及以上崗位;
4.聘任專業技術十一級及以上崗位滿2年;
5.聘任專業技術十二級及以上崗位滿3年;
6.聘任工勤技能二級及以上崗位,且具有大學及以上文化程度;
7.聘任工勤技能三級崗位滿5年,且具有大學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承擔九級管理崗位者應符合下列基本任職條件之一:
1.聘任十級管理崗位滿3年,或滿1年且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聘任專業技術十二級及以上崗位;
3.聘任專業技術十三級及以上崗位滿3年;
4.聘任工勤技能三級及以上崗位,且具有大學及以上文化程度;
5.聘任工勤技能四級崗位滿5年,且具有大學及以上文化程度。
(六)承擔十級管理崗位者應符合下列基本任職條件之一:
1.聘任專業技術十三級及以上崗位;
2.聘任工勤技能四級及以上崗位,且具有大學及以上文化程度;
3.聘任工勤技能五級崗位滿5年,且具有大學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 為保持崗位設置的穩定性和持續性,聘任管理崗位的,原則上應從管理崗位中聘用,如有特殊需求,可通過專業技術或工勤技能崗位改聘。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條 由吉林醫藥學院崗位設置與聘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管理崗位的聘用工作,人事處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制定崗位聘用方案。在上級主管部門給我校核定的各級崗位指數出現空缺時,由人事處根據學校實際制定聘用方案,方案應包括確定、調整管理崗位級別、數量及任職條件,經學校研究確定后在全校范圍內公布。
第八條 報名與資格審查??蓚€人申請或組織提名的方式報名參加管理崗位競聘。由人事處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并報崗位設置與聘用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符合競聘條件人員。
第九條 競聘考核。以履行崗位職責要求為依據,競聘可以靈活采取民主推薦(測評)、述職答辯、組織考核等符合崗位特點,且簡便易行的多種方式進行。
第十條 由崗位設置與聘用工作領導小組綜合分析競聘人員考評結果、工作業績、一貫表現、現崗位等級任職時間、聘期考核結果等,提出聘用意見報學校研究確定擬聘人員。并將擬聘人員在全校范圍內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個人近兩個年度考核均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在參加競聘時,同等條件下應予以優先考慮;個人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翌年不得聘任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個人年度考核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較低等級調整崗位;個人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向較低等級調整崗位;個人在受警告、記過處分期間,不得聘任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個人在受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期間,不得聘任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個人正在接受立案審查和停職審查期間,不得參加其它空缺崗位的聘用。
第四章 組織管理和紀律監督
第十二條 切實加強對管理崗位聘用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嚴格把握政策,嚴格執行聘用工作程序,嚴禁聘用不符合任職條件人員。
第十三條 管理崗位的聘用工作全程須有紀檢部門人員參加,須在教職工的監督下進行。聘用工作中存在違規違紀或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聘用結果不公平及不公正的,經學校研究可撤銷聘用決定。競聘人員違規違紀的,取消競聘資格并按規定給予處分,其他人員違規違紀的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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