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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東省公務員錄用考試將于5月30日統一進行。為便于報考人員全面了解有關考錄政策,現就2015年山東省公務員考試錄用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與2014年相比,2015年山東省公務員錄用考試政策有哪些改進或調整
1.改進鄉鎮機關公務員招考政策。降低鄉鎮機關招考職位學歷要求,一般要求為大專及以上學歷,一般不設置專業要求;為保持鄉鎮機關新錄用公務員隊伍穩定,繼續執行新錄用鄉鎮機關公務員在鄉鎮機關最低服務5年的規定,簽訂最低服務期協議;擴大我省技校生報考鄉鎮公務員的范圍,凡招考職位不作專業限制,學歷要求為“大專及以上”的鄉鎮公務員職位均允許符合條件的技校生報考。
2.加大從項目生中定向招考公務員力度。提高我省鄉鎮機關定向招考計劃設置比例,鄉鎮機關25%左右的招考計劃用于定向招考服務基層項目人員。除原已享受定向考錄優惠政策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外,凡報考鄉鎮機關定向考錄職位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不再受服務期滿后三年內報考的限制,只要服務期滿均可報考。
3.調整公務員再次報考有關政策。參照中央機關及其直屬單位招考的有關政策,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人員之外,允許服務滿5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報考我省各級機關公務員崗位。
二、今年報考我省公務員的條件有哪些
4.報考的基本條件
凡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和《2015年山東省省直機關及直屬單位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中規定的職位資格條件者,均可報考相應職位的公務員。
5.不能報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考錄紀律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
(3)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4)現役軍人;
(5)在讀非應屆畢業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學歷作為條件報考);
(6)服務年限不滿5年(含試用期)或未滿與單位簽訂的服務協議(合同)規定期限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7)除上述情形外,報考省公安廳直屬單位人民警察職位和省屬監獄、省屬戒毒所人民警察職位人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受過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曾被辭退的;有道德敗壞等不良行為的;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8)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
此外,報考人員不能報考與本人有應回避親屬關系公務員所在的同一機關或單位的招考職位。
6.選調生職位報考條件
具有大學本科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32周歲以下(1982年5月5日以后出生),2012年以前(含)選調到我省基層,現在縣(市、區)以下機關單位工作的選調生,經縣(市、區)委組織部推薦、市委組織部審定,同時符合報考職位專業條件(其間職務提拔在試用期內的,不得報考)或具有職位所在部門工作經歷,身體健康的,可以報考選調生職位。
7.初任法官、檢察官職位報考條件
(1)符合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和資格;
(2)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年齡在23周歲至40周歲之間(1974年5月5日至1992年5月5日之間出生);
(4)身體健康、五官端正;
(5)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A證或B證)。對具備法官、檢察官任職條件,并已經通過律師考試取得律師資格的執業律師和其他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可以視為已經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6)從事法律工作滿2年,其中具有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滿1年。符合上述條件、滿5年最低服務期限的科級以下公務員,經所在單位推薦、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可以報考。已經被任命為法官、檢察官(包括助理審判員、助理檢察員)的,不得報考初任法官、檢察官職位。
錄用為初任法官、檢察官的人員,在基層人民法院、檢察院最低服務年限為7年(含試用期),錄用人員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三、關于報考年齡有哪些規定
8.一般職位年齡條件
18至 35周歲(1979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間出生),2015年應屆畢業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4年5月5日以后出生)。
9.其他年齡條件的規定
報考省公安廳機關的人員,年齡條件為18至35周歲(1979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間出生),2015年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為40周歲以下(1974年5月5日以后出生)。
報考省公安廳直屬單位和市級及以下公安機關、森林公安機關的人員,年齡條件為18周歲至30周歲(即1984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間出生),2015年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報考法醫職位的,年齡為 35周歲以下(1979年5月5日以后出生)。
報考公安特警的人員,年齡條件為18至25周歲(即1989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間出生)。
報考司法行政部門監獄、戒毒系統的人員,年齡條件為18至30周歲(1984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間出生),2015年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和獄醫、心理矯正等特殊職位的,年齡為35周歲以下(1979年5月5日以后出生)。
報考各級法院、檢察院司法警察的人員,年齡條件為18至30周歲(1984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間出生)。
報考初任檢察官的人員,年齡條件為23周歲至40周歲(1974年5月5日至1992年5月5日期間出生)。
三、哪些人員可以報考定向考錄職位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我省實施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計劃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以下簡稱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滿2年且完成聘用合同(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限、考核合格、3年內(指2011年—2013年招募和選派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不含2013年省委組織部選調的到村任職優秀高校畢業生)報考公務員的,可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定向考錄職位。原已享受3年定向考錄優惠政策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指2011年以前招募和選派的),可以報考鄉鎮機關(不含街道辦事處)定向考錄職位。
已享受優惠政策被錄用為公務員或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不再享受定向考錄公務員優惠政策。報考省直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必須是省統一組織招募和選派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
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也可以報考面向社會招考職位,但必須符合招考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四、關于基層工作經歷有哪些規定
10.“基層工作經歷”的界定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并需提供相應的工作經歷證明。
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入學前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屆畢業生,如果符合職位規定的基層工作年限,也可以報考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要求的職位。
對于服務年限滿5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報考的,下列情形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1)在縣(市、區、旗)、鄉鎮(街道)機關(含參照管理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的;(2)在中央、省(區、市)、市(地、州、盟)設在地方的縣(市、區、旗)以下的直屬機構(單位)或派出機構工作的;(3)在執法部門完全承擔一線執法職能的機關(單位)(如監獄、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某大隊、某中隊等,含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承擔縣級機關部分職能的非行政區劃公安分局)工作的;(4)在上述機關(單位)掛職工作的。
11.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界定
(1)在基層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的起始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2)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中央和地方基層就業項目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的起始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到基層特定公益崗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初次就業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的起始時間從工作協議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3)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其基層工作經歷的起始時間自報到之日算起。
(4)到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的起始時間以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算起。
(5)自主創業并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的起始時間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算起。以靈活就業形式初次就業人員,其基層工作經歷時間從登記靈活就業并經審批確認的起始時間算起。
“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中“2年”的計算方法是:截止到2015年5月5日,報考人員在基層工作的時間足年足月累計為2年。
五、關于公務員錄用分類考試
12.分類考試的基本規定
這次考試申論試題按報考職位工作性質進行分類,其中:各級機關中履行司法、行政執法、法制工作職責,以及為社會公共管理提供法律服務的職位,使用A類試卷;履行財務管理、審計、經濟管理等工作職責的職位,使用B類試卷;除上述職位以外的履行綜合管理以及機關內部管理等職責的職位,使用C類試卷。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使用同一試題,考試內容適當增加對憲法法律知識的測試。
招考職位使用哪類試卷,職位表中會有明確標注。
六、關于誠信報考的有關規定
13.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處理
報考人員要仔細閱讀誠信承諾書,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報考人員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對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的,給予取消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并按有關規定追究出具虛假材料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14.違紀違規報考人員的處理
報考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關于公務員考錄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有關要求,自覺服從公務員主管部門、人事考試機構和用人部門的統一安排。對違紀違規的報考人員,視情節輕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責令改正、取消本次報考資格、考試成績無效、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不予錄用、取消錄用等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解讀未盡事宜,按照招考公告及報考指南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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