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賢網網校上線了!
網校開發及擁有的課件范圍涉及公務員、財會類、外語類、外貿類、學歷類、
職業資格類、計算機類、建筑工程類、等9大類考試的在線網絡培訓輔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章程制定原則
我校嚴格執行教育部及相關省(市、區)制定的招生政策、規定,貫徹公平、公正、公開、擇優、德智體全面考核的錄取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條 學校概況
1.學校名稱:北京城市學院
2.上級主管部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3.學校性質:全日制綜合性普通高等院校
4.辦學層次:研究生、本科、高職(專科)
5.校址及辦學地點:學校本部位于海淀區北四環中路269號,并在北京市內有多個分校區。
北京城市學院創建于1984年,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成立的一所綜合性普通高校,具有頒發國家承認的研究生、本科學歷學位資格,學校同時舉辦專科高等職業教育和外國留學生教育、成人繼續教育。作為新中國第一所實行公有民辦體制的新型高校,學校始終恪守為民辦學的公益性宗旨,以務實、創新而著稱,被譽為中國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面旗幟。目前擁有中關村、航天城、大學城等多個校區,設置理工、文法、財經、藝術、外語、管理、醫藥等學科門類百余個專業,全日制在校生2萬余人,教工1500余名,學校館藏圖書200余萬冊,實驗實訓室百余個,學生公寓等設施齊全,校園網絡先進快捷。
學校以教育的高質量贏得了畢業生就業的高質量,畢業生以“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著稱于用人單位,畢業生初次就業率連續十多年在高校中名列前茅,并涌現出一大批行業骨干和社會新星。
第二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三條 招生專業:詳見北京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
說明:護理專業只招收普通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護理、助產士專業三年學制以上(含三年)的畢業生,且護理專業只招女生。
第四條 收費標準:學費標準為每人6000—16900元/學年。
第三章 報名與考試
第五條 專業課報名與考試
1.專業課報名時間:7月4日
2.專業課報名地點: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中路269號
3.專業課考試時間:7月11日
4.專業課考試地點: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中路269號
第六條 各專業的專業課考試科目詳見北京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中的說明。
第七條 專業課滿分為150分,90分以上為合格。
第八條 根據北京教育考試院文件精神,凡取得行業、協會或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行業資格證書者,均可以免試相關專業課。
記分辦法:取得初級證書者計90分,取得中級以上證書者計120分。
詳見我校關于免試專業課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九條 錄取原則
1.我校非藝術類專業按照志愿優先的錄取方式依次錄取,不設分數級差。在專業課合格的情況下,按照文化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在文化課相同的情況下,取專業課成績高的學生;
2.對于我校自行組織加試的藝術類舞蹈表演和舞蹈表演(學前教育)專業的錄取原則是在進檔(根據文化課成績按照計劃數的120%進行提檔)的前提下按照專業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在專業課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取文化課成績高的學生;
3.對于使用聯考成績的美術類專業的錄取原則是在專業課取得北京市美術聯考專科合格的前提下,文化課達到北京市公布的藝術類專科的分數線的基礎上按照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綜合成績=(文化課+專業課)×50%,在綜合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取專業課成績高的學生;
4.學生在校期間公共外語為英語;
5.對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北京市高校招生辦公室的規定加分、降分提檔,錄取專業時以實際考分為準;
6.考生身體健康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相關規定執行;
7.錄取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除護理專業以外其他專業錄取無男女比例的限制。
第十條 錄取結果將在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及我院網站上公布。
第五章 報到與后續管理
第十一條 報到
按新生報到須知上規定的時間報到。
第十二條 入學資格復查
新生入學后進行體檢、報考條件復查,如發現不符合錄取條件或有弄虛作假者以及體檢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 獎學金:我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同時對于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表現突出及在文體方面有相當專長者,學校將給予獎勵。學校設有三好生、學習優秀生、學習優良生、學生優秀干部、社會實踐獎等多項獎項。
第十四條 勤工儉學:學校設有專門的學生服務中心,為學生提供勤工儉學助學服務。
第十五條 關于助學貸款:我校可以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考生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六條 咨詢方式:
北京城市學院招生辦公室咨詢電話:010-62321818
學校網址:http://www.bcu.edu.cn
招生網址:http://rec.bcu.edu.cn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章程適用范圍:適用于北京市單考單招的招生錄取。
第十八條 章程執行時間:2015年5月-2015年12月。
第十九條 本章程由北京城市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更多學歷考試信息請查看學歷考試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