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問:昭陽區人才市場與國家事業單位和該單位事業編制人員簽訂《人事代理人員人事關系與檔案管理和同書》中,要求2003年以來上崗的事業編制人員個人必須繳納每年180元的托管費。據查證只有我省2006年9月25日下發的《云南省事業單位新進人員人事代理試行辦法》(云人(2006)26號)文件規定,事業編制人員須托管人事關系,并繳納托管費,但執行時間是文件下發之日(即20069月25日),托管費有單位或主管部門繳納。我想查詢此合同規定“2003年以來上崗的事業人員檔案托管,個人必須繳納每年180元的托管費”這一條的法律政策依據。謝謝!
昭陽區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答復:
2003年以來上崗的事業人員檔案托管,個人必須繳納每年180元的托管費的法律政策依據。根據《昭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昭通市事業單位聘用制暫行規定的通知》(昭政辦發〔2003〕8號)第四十七條:聘用單位對2002年及其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要實行委托人事代理,將受聘人員的檔案和人事關系委托給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管理。收費標準是按照《云南省物價局、云南省財政廳關于轉發<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的通知》(云價費發[1992]358號)規定標準經物價部門審核確定的,收取個人委托保存人事關系、檔案代理費為每月15.00元。《昭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昭通市事業單位聘用制暫行規定的通知》查詢網址:http://www.ynf.gov.cn/newsview.aspx?id=14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