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事部、信息產業部頒布的“關于印發《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和《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3】39號)及信息產業部辦公廳《關于組織開展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登記工作的通知》(信辦人[2004]47號)文件,為滿足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登記工作的需要,經信息產業部人事司批準,在全國三十一個省、自治區及直轄市成立證書登記機構。經研究決定,從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起,啟用“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登記專用章”。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