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通知》(浙財會〔2013〕51號),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換證)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換證對象
持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二、換證時間
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我縣自2014年6月1日起開始換證。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發證日期在2011年1月1日之前的,均應在2016年12月31日前換證;發證日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含)的,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換證。換發的新證有效期自換證之日起計算,6年內有效。
三、換證程序
1.換證時,具備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填寫《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到縉云縣財政局會計管理科辦理換證手續。
2.換證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登記表》;
(2)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3)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換證時,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已發生變更的,需提供學歷(或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5)換證時,涉及工作單位、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提供從事會計工作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四、相關說明
1.換證時不收取任何費用。
2.根據《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持證人員換證時,必須完成以前年度會計繼續教育”,凡換證前6年內有未完成年度繼續教育的,必須通過浙江省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平臺補齊后方可換證。
3.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并已到換證期限的,必須先辦理換證手續后再辦理調轉手續。外地調入的已到換證期限而未在調出地辦理換證手續的,在辦理調入時一并辦理換證手續。
4.委托他人代辦換證手續的,除需攜帶相關換證資料外還需提供委托人的委托書和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或毀損的,先按規定補辦后換證
縉云縣財政局
2015年9月24日
附件:
1.《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證登記表》
2.授權委托書
3.從事會計工作證明
易賢網溫馨提示:
《附件1-3》來源于縉云縣委縣政府網,最近更新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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