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各部門:
為適應教師崗位聘用制度的改革,進一步落實學校的四大職能,結合學校的定位、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根據教學型、應用型高校的實際,特制訂本補充規定。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現印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
寧德師范學院專業技術職務評聘
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5-09-29
寧德師范學院關于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條件補充規定
為適應教師崗位聘用制度的改革,進一步落實學校的四大職能,結合學校的定位、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根據教學型、應用型高校的實際,特制訂本補充規定。
一、適用范圍對象
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自然科學研究人員、實驗技術人員、社會科學(教育管理)研究人員。
二、教改項目或論文要求
根據教學型學校的要求,教師必須參與教育教學改革。凡申報高一級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必須主持一項教學改革研究項目(不論級別),或者發表一篇教育教學改革的論文(含研討會宣讀的論文)。未達到要求的,2016年之前參加評聘的實行先聘后補,即先予以聘任,聘任后一年內予以補上。聘任后一年內未補上的,聘任的職務予以解除。
三、到中小學校和企事業掛職鍛煉的要求
根據應用型學校和應用型人才培養的要求,教師必須到相應的基礎教育學校和企事業單位掛職鍛煉,以提高自身能力。教師必須有至少一次在中小學?;蚱笫聵I掛職鍛煉一個月以上的經歷。申報專業技術職務時未達到要求的,實行先聘后補,即先予以聘任,聘任后一年內予以補上。聘任后一年內未補上的,聘任的職務予以解除。
四、各類獎勵、成果、項目與學術期刊論文的換算關系
為貫徹落實學?!盀閷W生成長服務、為地方發展服務”的辦學宗旨,鼓勵教師全方位開展教學、科研、服務社會和指導學生的工作,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科研成果應用轉化,在認可原晉升條件的基礎上,增加成果獎、教學成果獎、體育競技獎、藝術作品獎、承擔科學研究、創新平臺和教學工程項目、指導學生獲獎等方面的成果認定。在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時,上述成果可以換算成相應級別的學術期刊論文予以認可。
(一)學術期刊分類
A1類:《Nature》、《Science》、《Cell》等國際權威刊物。
A2類:《中國科學》、《科學通報》、《中國社會科學》等國內權威刊物。SCI、EI和SSCI、A&HCI(核心板)全文收錄的論文(不包含會議論文)。
A3類:
1、國家部委、全國學會(不含下屬研究院、所和分會)科學院所屬研究所主辦的學術刊物(不含通報、通訊、科普類);
2、非三大檢索收錄的有影響力的國際專業性學術刊物(有ISSN號),SCI、EI和SSCI、A&HCI網絡版和擴展版全文收錄的論文。
3、“985”工程大學學報。
4、《北京體育大學學報》、《上海體育大學學報》(僅限體育類教師);《北京外國語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僅限外語類教師);《中國美術學院學報》、《中央美術學院學報》、《裝飾》、《美術》(僅限美術類教師);《中國音樂學院學報》、《中央音樂學院學報》、《上海音樂學院》、《音樂》(僅限音樂類教師)。
5、在《人民日報》(理論版)、《光明日報》(理論版)、CHINA DAILY(理論版)上發表的學術論文(字數不少于2500字),被《新華文摘》轉載的學術論文(字數不少于4000字)。
B類:
1、中國科學院國家科學圖書館《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CD)、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的刊物學術。
2、本科大學主辦的學報。
3、部委所屬研究院(所)、全國專業學會及分會(不含省級學會)主辦的學術刊物。
4、非三大檢索收錄的一般性國際學術刊物(有ISSN號)。
C類:有全國統一刊號(CN)的學術刊物。
(二)成果獎
1.國家級政府獎
類別 | 獎勵級別 | 獎勵名稱 | 獎勵等級 | 個人名次 |
A1 | 國家級 | 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獎、技術發明獎 | 一等 | 不論 |
二等 | 第一 | |||
A2 | 二等 | 前三 | ||
A3 | 二等 | 前五 | ||
B | 二等 | 不論 | ||
2.省部級獎 | ||||
類別 | 獎勵級別 | 獎勵名稱 | 獎勵等級 | 個人名次 |
A1 | 省部級 | 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獎、技術發明獎、人文社科獎 | 一等 | 第一 |
A2 | 一等 | 前二 | ||
二等 | 第一 | |||
A3 | 一等 | 前五 | ||
二等 | 前三 | |||
三等 | 第一 | |||
B | 一等 | 不論 | ||
二等 | 前五 | |||
三等 | 前三 | |||
C | 二等 | 不論 | ||
三等 | 前五 | |||
3.市廳級政府獎 | ||||
類別 | 獎勵級別 | 獎勵名稱 | 獎勵等級 | 個人名次 |
A2 | 市廳級 | 科學技術獎、人文社科獎 | 一等 | 第一 |
A3 | 一等 | 前二 | ||
二等 | 第一 | |||
B | 一等 | 前五 | ||
二等 | 前三 | |||
三等 | 第一 | |||
C | 二等 | 不論 | ||
三等 | 前三 | |||
4.體育競技獲獎(僅限專業教師) | ||||
類別 | 比賽級別 | 等次 | ||
A2 | 國家級 | 前三 | ||
省級 | 第一 | |||
A3 | 國家級 | 前五 | ||
省級 | 前三 | |||
B | 國家級 | 前八 | ||
省級 | 前五 | |||
市級運動會 | 第一 | |||
C | 市級運動會 | 二、三 | ||
5.藝術作品獲獎(僅限專業教師) | ||||
類別 | 級別 | 等次 | ||
A2 | 文化部 | 一等 | ||
A3 | 文化部 | 二等 | ||
全國專業團體、文化廳 | 一等 | |||
B | 文化部 | 三等 | ||
全國專業團體、文化廳 | 二等 | |||
省專業團體 | 一等 | |||
C | 全國專業團體、文化廳 | 三等 | ||
省專業團體 | 二等 | |||
6.教學成果獎 | ||||
類別 | 級別 | 等次 | 名次 | |
A1 | 國家級 | 特等 | 第一 | |
A2 | 國家級 | 特等 | 第二 | |
一等 | 第一 | |||
省級 | 特等 | 第一 | ||
A3 | 國家級 | 特等 | 前五 | |
一等 | 前二 | |||
省級 | 特等 | 第二 | ||
B | 國家級 | 特等 | 不論 | |
一等 | 前五 | |||
省級 | 特等 | 前五 | ||
一等 | 前三 | |||
二等 | 第一 | |||
C | 省級 | 特等 | 不論 | |
一等 | 前五 | |||
二等 | 前三 | |||
(二)技術應用與成果推廣 | ||||
類別 | 到賬經費(萬元) | 專利 | 社科成果被采納應用 | |
A1 | 100 | 國家部委 | ||
A2 | 50-99 | 國家發明專利 | 省政府 | |
A3 | 30-49 | 實用新型專利 | 省政府部門、市政府 | |
B | 10月29日 | 其他專利 | 市政府部門、縣政府 | |
C | 3月9日 | 通過鑒定、論證 | ||
本人發明的技術成果在企業應用獲重大經濟效益,學校到位經費達50萬元以上,副教授可以直接評聘正高職務,30萬元以上,講師可以直接評聘副高職務。 | ||||
(三)科研項目 | ||||
類別 | 項目級別 | 項目名稱 | 本人名次 | |
A1 | 國家 | 973、863項目 | 主持 | |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 | ||||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 | ||||
全國教育科學規劃重點項目 | ||||
A2 | 國家 | 973、863項目子項目 | 主持 | |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均含青年基金) | ||||
教育部教育改革項目重大專項 | ||||
A3 | 省部級 | 自然科學基金、社科基金 | 主持 | |
重大專項、重點項目 | ||||
教改項目 | ||||
A1、A2項目 | 合作單位 | 第一負責人 | ||
B | 市廳級 | 各類項目(不含B類) | 主持 | |
A3項目 | 合作單位 | 第一負責人 | ||
C | 市廳級 | B類項目 | 主持 | |
校級 | 重點項目 | 前二 | ||
一般項目 | 主持 | |||
(四)創新平臺、教學工程項目 | ||||
類別 | 項目級別 | 項目名稱 | 本人名次 | |
A2 | 國家級 | 主持 | ||
A3 | 國家級 | 第二 | ||
省級 | 主持 | |||
B | 國家級 | 第三 | ||
省級 | 第二 | |||
C | 國家級 | 不論 | ||
省級 | 前五 |
(五)教學競賽獎
A3:全國高校青年教師教學競賽二等獎以上,全省競賽一等獎。
B:全省高校青年教師教學競賽三等獎。
(六)指導學生比(競)賽獲獎
A2類:國際各類體育競賽、國際大學生學科競賽1、2名;全國運動會、單項錦標賽個人(團體)第1名;全國大學生學科競賽一等獎;“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作品競賽特等獎和“挑戰杯”全國大學生創業計劃大賽金獎。
A3類:國際各類體育競賽、國際大學生學科競賽獲第3名;全國運動會、單項錦標賽個人(團體)第2、3名;全國大學生、全省運動會個人(團體)第1名;全國大學生學科競賽二、三等獎;“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作品競賽一、二等獎和“挑戰杯”全國大學生創業計劃大賽銀獎和銅獎。
B類:全省運動會個人第2-3名,團體第2-6名;全省大學生運動會個人(團體)第1名;全省學科競賽(含全國競賽福建賽區)一等獎,“挑戰杯”競賽一、二等獎。
C類:全省大學生運動會個人第4-6名;全省學科競賽(含全國競賽福建賽區)二、三等獎,全省大學生“挑戰杯”競賽三等獎;在本專業學術刊物上發表研究性論文(通訊作者)。
注: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各類比(競)賽(包括團體和個人),均為第一指導老師。若為第二指導老師,按同類比(競)賽降低一個級別對待。
五、本補充規定由校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從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未列入本補充規定的內容,由校學術委員會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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