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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2015年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聯考考生須知
來源:中國人民大學 閱讀:1082 次 日期:2015-10-20 15: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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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聯考將于2015年10月25日進行。

一、考試地點安排:

法律碩士:第 1- 40考場,公共教學三樓;

第41 — 42 考場,公共教學二樓。

工程碩士:第43-52考場,公共教學三樓。

公共衛生碩士:第53-63考場,公共教學二樓。

軍事碩士:第66 – 76考場,公共教學二樓。

工商管理碩士:第 77 – 93 考場,公共教學二樓。

公共管理碩士:第94-103考場,第127、128考場,公共教學二樓;

第104—126考場,公共教學一樓

會計碩士:第129-133考場,公共教學一樓;

第 134 – 147考場,求是樓西側;

第148考場,公共教學二樓。

有關考場的具體安排請詳見《2015年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聯考考場安排情況表》。

二、考試時間:

學位名稱 考試時間及科目
10月25日8:30-11:30 10月25日14:30-17:00
法律碩士 專業綜合 英、俄、日
工程碩士 GCT
公共衛生碩士 公共衛生綜合 英、俄、日
軍事碩士 軍事共同基礎 英、俄
工商管理碩士 綜合能力 英語
公共管理碩士 公共管理綜合能力測試 英、俄、日
會計碩士 綜合知識 英語

考生于上午7:45、下午13:45憑《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所在教學樓,未攜帶考試要求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考生,一律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生必須在考試正式開始前15分鐘入場完畢,此時為播放考試注意事項(考場指令)時間。考試正式開始15分鐘后(即上午8:45、下午14:45),遲到考生不得入場考試,遲到考生責任自負。

請考生在入場前作好準備,提前去衛生間。

考試結束前不得離場。

交卷時,考生須配合監考人員驗收,請監考人員在準考證上相關考試科目下簽字(作為已交卷的憑據),并妥善保存,否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本考試的所有材料一律不準帶出考場。

三、考場各層備有開水,供考生飲用。為方便考生中午休息,考生可在東區、中區、北區和西區食堂教室午休,請保持室內衛生。考生可在我校東區、中區、西區、北區食堂和留學生餐廳等處使用現金購卡就餐。

四、因校內無停車場,請考生不要開車前來參加考試,以免影響您按時入場。

五、考點辦公室設在公共教學三樓一層教員休息室,考試期間設有保健醫生和安全保衛人員。

六、請全體考生嚴格遵守《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考生守則》。將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違規行為。

七、本考點舉報電話:010-62511209

祝全體考生考試順利!

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考生守則及違規處理規則(2015)

 一、考生應試守則

1.誠實守信,遵紀守法,誠信應考。

2.必須憑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其他人員為港澳臺身份證件、華僑身份證或外籍護照)進行網上報名,并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進行現場確認。考生須按要求如實填寫提交本考試管理所需的個人信息和電子照片,并對簽字確認的考試報名信息承擔法律責任。報名信息一經簽字確認不得修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負。

3.考生須在考試前一天到考試地點了解考場位置、身份證驗證入場時間、考試時間等相關注意事項。

4.考生須憑準考證和網上報名時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證件,通過身份證驗證后方可入場參加考試。

5.考生須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筆在答題紙上答題、填寫考生姓名、考號等;用2B鉛筆填涂答題卡、考號。考生自帶考試指定的文具用品,如:黑色或藍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繪圖儀器、無存儲和編程功能的電子計算器等用具。其它物品,如:文字資料、紙張、通訊工具和具有記憶、存儲、查詢、翻譯或編程功能的電子用品等,不準帶入考場。

6.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考生須在考試正式開始前15分鐘入場完畢。隨即開始播放(或宣讀)考試注意事項(考場指令)。考生應認真聽取、嚴格按照要求執行。遲到考生責任自負。

7.考生須按考號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監考員核查。

8.正式答題前,必須按照“考場指令”要求,使用規定的書寫工具,在規定的位置填寫或填涂姓名、考號等。除在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位置按要求填寫或填涂相關內容外,不得在其它地方做任何標記。

9.開考指令發出后方可開始答卷。

10.自覺維護考試場所的秩序。在考場內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交頭接耳、打手勢、做暗號;不準有偷看、傳遞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紙(卡)及抄襲或讓他人抄襲等行為。

11.遇有試卷字跡不清、卷面缺損、污染等問題,須先舉手請示,經監考員同意后方可提問。對試卷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12.考試終了指令發出時,必須立即停筆,坐在原位,等待監考員收齊考試材料,核對無誤并在準考證上簽字,宣布可以離場后,方可退出考場。簽過字的準考證作為考生交卷的憑證,請妥善保存。考生自行交卷,未經監考員驗收簽字或不配合監考員工作,造成答卷遺失等后果,責任自負。

13.試卷、答題紙(卡)、草稿紙等所有考試材料一律不準帶出考場。

14.考試過程中,涉嫌違規的考生接到《違規處理告知書》后,可以選擇繼續考試(被取消考試資格的除外)或放棄考試,但必須保持冷靜,不得在考場內與工作人員爭吵,不得影響其他考生正常考試。考試結束后,可按照《違規處理告知書》告知的權利和辦法,書面申訴。在考場內有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過激行為者,將被帶離考場,取消考試資格。

15.考試期間考生不準提前離場,因特殊原因離開考場的考生,須在考點指定的場所休息、治療和等待,考試結束后方可離開。

二、違規處理規則

考生如有違規行為,考務管理部門將依據《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則》(學位辦[2002]34),參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給予相應處理,并視情況通報考生所在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生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第三條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學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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