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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場設備熟悉
11月25日8:30-15:30,只允許看,不允許操作
二、有關規定
考場規則
1.考生應講誠信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務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務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它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考生參加考試時須著符合安全操作“三緊”要求的服裝,即“領口緊、袖口緊、腰部緊”,長頭發考生需戴工作帽,服裝上不得出現考生學校等信息。不按要求著裝者不得參加考試。考生應提前45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檢錄室,核驗身份,學習有關考試規章,抽取考試工位號,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3.考生不得攜帶任何書刊、資料、通訊工具等與考試有關的物品進入考場。不得將食物、飲用水等液體飲料帶入考場。
4.考生入場后按抽取的工位號就位,將《準考證》等證件放置在監考人員指定的位置以便核驗。如遇試卷(圖紙)印刷、裝訂、分發有誤和字跡不清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5.不到規定的開考時間,考生不得進行切削操作。
6.遲到時間超過15分鐘者,不準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生在考試全程中不得中途退場。考生去衛生間需有工作人員陪同。
7.考生不得在試卷與考件上做任何標記,不得將試卷、考件、工量刀具等考試用品帶出考場。
8.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必須遵守職業素養要求和安全操作規范要求,接受監考人員的現場操作規范評定,如有扣分者須在考試結束后在《現場操作規范評分表》上簽名,否則按考生拒絕簽名處理。
9.考場內保持安靜,未經監考人員同意,考生不得離開自己的工位,如需借用共用量具、或出現設備故障、受傷等情況,需先示意監考人員,由監考人員聯系工作人員處理。
10.主監考吹哨宣布停止操作切削考試時,考試必須立即停止操作,按考試細則完成規定的考試結束工作(交卷、復位、清衛等),在考試結束哨聲響起后5分鐘內離開考場。
11.考生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監考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并記入違反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考生守則
1.考前45分鐘,考生憑準考證、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證件進入檢錄室,由工作人員驗查身份,嚴禁冒名頂替。在工作人員組織下學習有關考試規章,抽簽決定考試工位。
2.考生參加考試時須著符合安全操作“三緊”要求的服裝,即“領口緊、袖口緊、腰部緊”,長頭發考生需戴工作帽,服裝上不得出現考生學校等信息。不按要求著裝者不得參加考試。除考試規定允許攜帶的工具外,嚴禁攜帶任何書刊、報紙、稿紙、資料、通訊工具(如手機等具有無線接收、傳送功能的設備等)、電子存儲設備等物品進入考場,否則將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且考場不負責保管。
3.開考15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全程不得中途退場。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立即停止操作,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準在考場周圍逗留。
4.進入考場后,應服從監考人員、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任意調換、移動工位,違反且不聽警告者,取消考試資格。
5.做考試前準備時,應對所使用設備、用具、材料、能源等進行檢查,如有缺少、損壞和安全隱患等問題,及時向監考人員報告。
6.嚴格遵守有關文明生產要求和安全操作規程,嚴防發生設備和人身事故。考試中因自身操作不當造成自身傷害影響考試的責任自負。
7.考試信號發出后,方可作業。考試過程中,不準詢問題意、工藝和作業方法等問題,如遇試卷(圖紙)印刷、裝訂、分發有誤和字跡不清問題,應在本工位舉手示意,待執考人員走近后,輕聲反映情況,不準擅自離開工位處理。
8.考場內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頂替代作、調包換件、互借考試用品,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或幫助他人抄襲,不準離開自己工位,不準將試卷、考件、工量刀具等考試用品帶出考場,不準在試卷(考件)的任何部位做任何與考試無關的標記考試,結束后嚴禁不按操作規程操作設備。
9.對違反考試規定者,由考點監察組查實違規情節及有關違規材料,經考點主考審核后,報省考試院,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教育部有關規定做出處理。
考場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保障考生、工作人員的生命及考場財產安全,保證技能考試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考生參加考試時須著符合安全操作“三緊”要求的服裝,即“領口緊、袖口緊、腰部緊”,長頭發考生需戴工作帽,服裝上不得出現考生學校等信息。不準穿裙子、短褲、汗背心、拖鞋、涼鞋、高跟鞋、圍圍巾以及戴項鏈、手鏈、長耳墜等飾品進入考場。不按要求著裝者不得參加考試。
2.進入考場后要服從監考人員的管理,舉止文明,保持考場安靜與衛生。不得在考場內打斗、喧鬧、抽煙、進餐及做其他與考試無關的活動。
3.考場內嚴禁違章使用明火、擅自改動電源線路。現場搶修的儀器設備,要有隔離保護措施,并有明顯標志。
4.考生不得將考場內的工量刀具等器材帶離考場。
5.考試時,必須嚴格按照以下規程進行:
(1)考試進行前,應對電源、設備、器材及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設備損壞的關鍵部位進行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2)考試過程中,考生必須嚴格按照安全規范進行各項操作。如不準戴手套操作機床,禁止用手去清除切屑,禁止在機床運行時進行工件測量等。
(3)考生如發現設備有聲音特別刺耳、強烈震動等異常現象,或者突發工件、刀具斷裂和機床撞擊等事故,應立即停機,及時向監考人員匯報,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考試。
(4)監考人員要不斷巡視考場,及時發現、制止考生的違規操作。
(5)考試結束后,應清理設備、場地衛生,將工量刀具整理歸位。
6.當天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要切斷考場電源開關,關閉門窗。
7.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應立即報警、切斷電源、采取措施阻止事故擴大,并保護現場。
8.考場監考人員是本考場的安全責任人,考試前應認真檢查本考場的安全狀況,保證安全設施的完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進入本考場的考生進行安全教育。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錄一)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錄二)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1至3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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