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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訟代表人的條件與人數
訴訟代表人的基本條件是:(1)是本案的當事人;(2)具有訴訟行為能力;(3)具有與進行該訴訟相應的能力;(4)能夠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職責。
根據《民訴意見》第62條的規定,訴訟代表人的人數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2.訴訟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在多數人訴訟中,訴訟代表人的權限相當于未被授予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代理人。具體來講,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但在處分涉及被代表人的實體權利時,如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必須經被代一表的當事人同意。
3.訴訟代表人的更換
在訴訟中,訴訟代表人不能履行職責或濫用代表權時,可以更換。在需要更換訴訟代表人時,應由被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更換申請。人民法院認為申請有理由的,應裁定中止訴訟,然后召集全體被代表人,以推選、協商等方式重新確定訴訟代表人。新的訴訟代表人產生后,訴訟恢復。原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對更換后的訴訟代表人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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