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試點管理暫行辦法》及《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綜合改革試點方案》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二條 寧波城市職業技術學院于2003年3月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置而成。學校的前身——寧波大學職業技術教育學院,創建于1992年,是浙江省最早開展全日制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機構,曾被原浙江省教委確定為省職業技術教育師資培訓基地。
第三條 學校經批準具有高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招生資格,學生在校學修完規定的學業后,頒發專科(高職)學歷證書。
第四條 學校擁有兩個校區,本部校區地處寧波鄞州高教園區,溪口校區位于景色秀麗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AAAAA級風景旅游區奉化溪口。學校下設商貿、信息、藝術、旅游、外國語、景觀生態環境、財會金融、國際交流、電商/創業、成人教育學院等10個二級學院及基礎課教學部、思政理論課教學部,聘請國內外知名教授擔任部分二級學院院長。學校現有教職工478人,全日制高職??茖W生8630人,本科生1126人。學校積極做好“寧波”、“城市”、“國際化”三篇文章。設有30個高職專科專業、5個職教師資類本科專業(以寧波大學名義招生,頒發寧波大學畢業文憑和學位證書)。
第五條 學校秉承寧波大學嚴謹的治學傳統,借鑒國內外職業院校先進的辦學理念,積極探索富有特色的高職教育之路,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著力培養高端技能型人才。在浙江省教育評估院對我校2012屆畢業生職業發展狀況與人才培養質量調查中顯示,我校畢業生職業發展與人才培養質量在全省高職高專院校中排名第三。近年來,學校從企業用人第一需求出發,倡導和實踐“責任文化”,把學生職業素質的養成作為人才培養的第一質量,全面推行學生職業素質養成教育工程,不斷提升人才培養質量。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五條 學院2016年面向浙江省應往屆普通高中文科、理科等普高類畢業生共計130名,具體如下:
招生專業及計劃:市場營銷文科10人,理科10人;應用電子技術理科15人;建筑智能化工程技術理科15人;旅游管理文科10人,理科10人;園藝技術文科10人,理科10人;會計文科10人,理科10人;應用英語文科10人,科理10人。
學費:應用電子技術、建筑智能化工程技術專業6600元/學年;市場營銷、旅游管理、會計、應用英語專業6000元/學年;園藝技術專業辦在溪口校區,學費由國家財政資助。
招生科類:普高文科、理科考生
第六條 如參加綜合測試人數少于該專業的招生計劃數,則按照該專業參加考試人數的85%(四舍五入原則)執行高職提前招生計劃數,計劃不足部分轉入普通高校相應批次招生。
第四章 考試報名
第七條 符合2016年普通高考報考條件,并已辦理普通高考報名手續的高中畢業生,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在校期間無任何違紀處分記錄;
(3)各科學業水平測試成績均需在D(含)等以上,綜合素質評價在P等(含)以上。
第八條 凡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須在2016年3月10日8:30-4月5日17:00期間,均須通過網上報名的方式提出申請。考生可登陸我院招生網(http://www.nbcc.cn/zsw/),根據網上提示辦理報名相關手續,每位考生允許填報兩個專業志愿和“服從專業調劑”選項。
第九條 申請人在在2016年4月8日前,須將所有書面材料以EMS特快專遞方式寄至我校,考生所交材料不再退還,未收到書面材料視作報考無效。遞交地址:寧波市鄞州區學府路9號寧波城市職業技術學院招生辦(315100),電話:0574-88122233,在信封封面注明“提前招生報名材料”字樣。
具體書面材料按以下順序自行裝訂成冊(A4紙標準,裝訂時將報名表作為材料首頁,不需另制封面):
①《2016年提前招生報名表》(在報名系統中下載,須加蓋考生所在學校公章有效);②《考生本人身份證》(或考生本人戶口本)復印件;③《普通高校招生報名證》復印件;④《高中階段各科學考等第成績單》(由考生所在學校提供并加蓋公章有效);⑤《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在本院招生網站中下載打印、簽名);⑥符合素質特長記分項的證書或證明的復印件。
第十條 進入綜合測試名單確定。學校根據考生提供的報名材料逐一審查,按照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從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中篩選進入各專業綜合測試的名單,并在招生網上予以公示,不再另行通知。
篩選原則為:根據高中學考語文、數學、英語、通用技術、信息技術、物理、地理七門課程所對應附分值及素質特長記分換算成績總分從高到低,先從第一志愿中選出該專業招生計劃500%比例確定參加綜合素質測試的名單;報名人數不足500%的專業,依次從第二志愿和服從志愿中篩選補足。如遇成績總分最低分同分的情況,則具有素質特長記分的考生優先進入該專業的綜合測試;若仍相同,則依次按語文、數學、英語三門科目的順序和優先等級排序;若排序后仍有同分情況,則同分的考生都允許參加綜合素質測試。
第十一條 報名考試費:進入綜合測試的考生交納報名考試費,高職提前招生報名費110元/人,根據報名時系統提示繳費。
第十二條 因材料不合格或未繳費等原因未通過審核確認的,視作無報考資格。報名費、報名材料不退還。
第五章 現場確認
第十三條 現場確認時間:4月23日8:00—11:30 ,確認地點為寧波城市職業技術學院(寧波市鄞州區學府路9號)。
第十四條 確認時必須提供考生本人身份證原件;浙江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名證》原件;繳費憑證;準考證;申請素質特長的考生,須帶上獲獎證書或資格證明材料原件查驗?,F場確認無誤后到準考證蓋章處蓋章。
第十五條 所有報名考生必須進行現場確認,不進行現場確認的考生,視作自動放棄處理。因材料不全無法進行現場確認的考生,視作無報考資格。若提供報名材料有弄虛作假情況的,取消參加綜合測試的資格,報名費及材料一概不退。
第六章 綜合素質測試
第十六條 綜合素質測試由職業適應性測試和素質特長評定兩部分組成,總分100分,其中職業適應性測試總分80分,素質特長評定總分最多不超過20分。
第十七條 職業適應性測試以面試形式為主,由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建立專家師資庫,考前隨機抽取產生專家組,設組長1名,考評人員不少于5人;按照事先公示的實施細則制定的考評方法進行測試。學院紀檢監察辦公室實施全程監督。
第十八條 我院鼓勵具有特長并在各類比賽中表現突出或符合我院規定政策的考生報考我院,在高中階段,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賦予一定的素質特長分:
序列 | 項目 | 等級 | 分值 | 備注 |
1 | 高中階段參加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體育競賽(限田徑、籃球、足球、健美操、跆拳道項目) | 省級(含)以上比賽獲個人前3名或二等獎(含)以上 | 18分 | 限各體育、教育部門組織的競賽(團體項目僅限主力隊員) |
省級(含)以上比賽獲個人前4-6名或三等獎 | 15分 | |||
地(市)級(含)比賽獲個人前3名或二等獎(含)以上 | 10分 | |||
地(市)級(含)比賽獲個人前4-6名或三等獎 | 5分 | |||
2 | 國家等級運動員(田徑、籃球、足球、健美操、跆拳道) | 國家一級 | 20分 | 限各體育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書 |
國家二級 | 15分 | |||
3 | 高中階段參加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科技、發明、創新、書法、美術及音樂、舞蹈、器樂等文藝比賽 | 省級(含)以上比賽獲個人前六名或三等獎(含)以上 | 15分 | 限各類教育、科技、文化、宣傳部門組織 |
地(市)級(含)比賽獲個人前六名或三等獎(含)以上 | 10分 | |||
4 | 參加鋼琴、聲樂、器樂等全國業余考級并獲相應等級 | 個人九級(含)以上 | 20分 | 限全國考級主委會組織 |
個人六級(含)至八級 | 15分 | |||
個人四級(含)至五級 | 10分 | |||
5 | 榮譽類 | 省級及以上 | 15 | 限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共青團干部、優秀團員。 |
地市級 | 10 | |||
縣區級 | 5 | |||
6 | 其他突出特長的考生 | 0-20 | 申請該類特長的考生須由公正第三方證明,經學校審核小組初審通過后,由特長考察專家委員會面試、評審,上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批準后方可得分 |
具有素質特長的考生需提前向我院申請,于4月8日前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書復印件通過中國郵政EMS郵寄快遞至我院,現場確認時查驗證書原件。素質特長條目中同類記分項目按最高記分額度為準,不可以累計。素質特長類記分最高20分,無符合素質特長記分條件的記分為零分。
第七章 成績計算
第十九條 總成績共計200分,由語文、數學、英語、通用技術、信息技術、物理、地理七門高中學考(會考)成績和綜合素質測試成績兩部分組成,其中高中七門學考成績總分滿分100分,占總成績50%;綜合素質測試成績由職業適應性測試和素質特長計分組成,滿分100分,占總成績50%。
第二十條 高中學考(會考)語文、數學、英語、通用技術、信息技術、物理、地理七門科目成績換算方式為七門科目會考等第所對應分值相加后除以7,滿分100分;學考(會考)等級附分見下表。認定截止到報名結束時,認定等級以省考試院提供成績為準。
會考等第 | A | B | C | D/P |
換算成績 | 100 | 80 | 60 | 30 |
第八章 體檢
第二十一條 體檢標準:參照《普通高等學院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在當地具有高考體檢資格的醫院自行體檢或參加中學統一組織的體檢,因身體原因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請慎重報名。
第二十二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進行復檢,參照《普通高等學院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復檢不合格的學生作退學處理。
第九章 錄取
第二十三條 學院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招生錄取工作政策和規定,實施“陽光工程”,嚴格執行招生工作“六不準”、“十嚴禁”,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公平、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錄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五條 綜合素質測試結束后,按照高中學考(會考)語文、數學、英語、通用技術、信息技術、物理、地理七門科目換算成績和綜合素質測試成績兩項合計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按各專業公布計劃數按1:1確定“擬錄取”名單;按招生計劃的1:2確定“備錄?。ê樞蛱枺泵麊危蝗魧嶋H參加綜合素質測試考生人數少于與等于招生計劃數,則按實際參加綜合素質測試考生85%的比例(四舍五入原則)確定擬錄取考生的名單,不遞補備錄考生。一位考生只能被我院“擬錄取”或“備錄取”到一個專業。
第二十六條 考生根據教育考試院規定時間內登陸服務平臺查詢本人錄取情況,被擬錄取的考生可選擇我院作為錄取院校,備錄考生根據錄取進程,待轉為擬錄取后再登陸服務平臺選擇。未在規定時間內登陸服務平臺選定錄取學校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該批次所有擬錄取資格。
第二十七條 我院根據考生選擇結果確定錄取名單。當計劃已足額完成,或雖未完成但已無備錄考生時,該專業錄取工作結束,我院按規定辦理錄取手續。
第二十八條 凡被我院提前招生錄取的學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允許轉學、轉專業。若確因身體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專業繼續學習的,按我校《學生手冊》相關規定申請。
第十章 違規處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提前招生工作的全過程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參與、實施監督、并主動接受省教育考試院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十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實記入考生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二)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三)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继幜P,在處罰結束后繼續報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由學校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第三十一條 其它違規行為的處理遵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條 咨詢電話:0574—88122233,88122255
第三十三條 監督電話:0574—87415810
第三十四條 招生網網址:http:// www.nbcc.cn/zsw
第三十五條 招生網指定郵箱:nbcczsb@nbcc.cn
第三十六條 我院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等激勵政策;同時還有大學新生“綠色通道”、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學費減免等資助政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我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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