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將我院對2016年4月份普通高校選拔考試中所認定的違規考生準考證號、違規行為、以及相應的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5日內向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陳述和申辯。公告期滿后,我院將依法作出正式處理決定。聯系電話:0571-88908515,0571-88907585。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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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考證號 | 課程名稱 | 違規事實 | 處理依據 | 擬處理意見 |
160110401928 | 大學語文 | 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 第五條、第九條 | 取消該科目考試成績 |
160120608609 | 高等數學 |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 第六條、第九條 | 本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
160120606786 | 英語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 | 第六條、第九條 | 本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
160210402864 | 英語 |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 第六條、第九條 | 本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
160320611682 | 高等數學 | 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 第六條、第九條 | 本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