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適應崗位的身體條件;
(四)具有招聘崗位要求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熱愛教育事業,德行良好;
(六)年齡在40周歲以下(1975年5月27日以后出生);
(七)具有招聘崗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由我省統一組織招募和選派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以下簡稱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滿2年、考核合格,3年內(指2012年、2013年、2014年招募和選派人員,含2014年續聘的大學生村官),以及在我市入伍的聊城籍大學生士兵退役后3年內報考的,實行定向招聘。已享受優惠政策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不再享受該優惠政策。
曾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現役軍人以及法律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應聘,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學歷學位作為條件應聘。應聘人員不能報考與本人有應回避親屬關系的崗位。
在職人員應聘須經所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同意。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的2016年應屆畢業生,應聘前與簽約單位解除協議或經簽約單位同意,可以應聘。招聘崗位對工作經歷有明確要求的,應聘人員需提供相應的工作經歷證明。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作為工作經歷。工作經歷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計,以2016年5月27日為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