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齡限35周歲以下的考生,須于1981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2、工作經歷(以社保繳費記錄為準,在校期間購買社保的除外)年限計算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
3、社會人員指除應屆畢業生以外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規定條件的其他人員(報名時畢業不超過1年的港澳學習、因公留學歸來人員視為應屆畢業生,超過1年的視為社會人員);應屆畢業生指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即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相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2016屆畢業生以及暫緩就業有效期內人員)。
4、所有報考人員所修的專業必須與應聘的職位相對應。如報考人員所學專業未列入廣東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目錄(2016年版)(見附件3)或無專業代碼,但所學專業主要課程與報考職位所要求專業的主要課程基本一致的,則須在報名前提供畢業證書和課程成績單(畢業院校蓋章),經招聘單位認定為相近專業的方可報考。
5、報考人員須于報名之日前取得國家承認的相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和職位要求的其他證書,通過考試的擬聘用人員應提供廣東省教育廳出具的學歷、學位鑒定證明。港澳學習、國外留學人員須取得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函及有關證明材料方可報考,并在資格審核時出具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函及有關證明材料。
6、受行政開除處分未滿五年、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不受理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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