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聘人員在公開招聘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考試資格或者聘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填報的個人信息和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凡不符合職位要求或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即取消考試資格或聘用資格,如已簽訂聘用協議的,聘用單位應據此解除該協議;
2、應聘人員在考試、體檢等過程中作弊的;
3、其他因應聘人員的原因造成聘用結果有失真實的情況。
(二)報考人員報名時應認真對照本招聘公告規定的報考條件中規定的專業、學歷、招聘對象及其他資格條件等,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任何條件之一的,均不可報名。
(三)為了便于管理,非廣州市戶籍考生須在錄用后將戶籍遷至廣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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