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辦理聘用手續
根據考試總成績和考核結果,擇優確定擬聘用人員,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相關的聘用手續。聘用人員最低服務期限為三年(含試用期)。
受聘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滿后由用人單位進行綜合考察,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資格。
受聘人員在接到聘用通知書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有關手續,到用人單位報到。對本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其聘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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