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聘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操守;
4.熱愛文化事業;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年齡不超過35周歲(以此方案發布時間計算年齡),特殊專業技術型人才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年齡不超過40周歲(以此方案發布時間計算年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應聘: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2.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
3.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人員;
4.曾在招聘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招聘紀律行為的人員;
5.其他不符合招聘單位有關要求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