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毒輔警分配辦法
禁毒輔警按街道行政區域劃分全部分配至派出所,協助社區民警開展禁毒工作。
二、禁毒輔警具體職責
協同社區民警和屬地禁毒專干開展禁毒工作,全面加強屬地公安派出所與街道的管控工作。
(一)協助開展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1.協同社區民警、禁毒專干提前介入,對轄區即將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天河區戶籍人員開展教育工作。對被責令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告知其出所后應當持社區戒毒(康復)決定書,于15日內到相應街道報道。
2.根據需要,協同社區民警、禁毒專干到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轄區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人員。
3.作為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成員之一。
4.協同社區民警、禁毒專干與本轄區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康復)協議,建檔立冊,及時將協議簽訂情況錄入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
5.按照協議要求,協同社區民警按照吸毒人員尿檢計劃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開展定期尿檢工作,及時錄入全國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
(1)社區戒毒人員尿檢規定:第一年至少1次/月,第二年至少1次/2月,第三年至少1次/3月。
(2)社區康復人員尿檢規定:第一年至少1次/2月,第二年至少1次/3月,第三年至少1次/6月。
6.作為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成員,定期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開展家訪工作,掌握其思想動態,預防復吸,及時將幫教記錄在冊。
7.協助社區民警、居委會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建立訴求表達、矛盾調處機制。
8.協助社區民警、禁毒專干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開展跟蹤幫教,對符合條件的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文化等信息,幫助其盡早回歸社會。
9.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康復)協議的人員,實行告誡并記錄在案,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10.收集整理期滿解除人員資料報公安機關備案。
(二)對一般管控人員開展工作
1.協助社區民警、禁毒專干對本轄區一般管控在冊吸毒人員開展建檔立冊工作,及時更新情況并錄入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
2.按照要求,協助社區民警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開展尿檢工作,及時更新并錄入全國吸毒人員動態管控系統。
3.協助社區民警、禁毒專干定期對轄區一般管控人員開展家訪工作,掌握其思想動態,預防復吸,及時將幫教記錄在冊。
4.協助社區民警、居委會對本轄區一般管控人員建立訴求表達、矛盾調處機制。
5.協助社區民警、禁毒專干對一般管控人員開展跟蹤幫教,對符合條件的在冊人員,提供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文化等信息,幫助其更好地融入社會。
(三)協助社區民警對轄內易涉毒娛樂場所、出租屋進行建冊立檔,日常巡查。
(四)協助相關單位落實禁毒工作各環節的無縫對接,落實國家禁毒委“6.27”、“8.31”工程的工作要求,全面提升社戒社康專業化、社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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