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考察人選根據考生綜合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按招聘計劃數1:1的比例確定。
綜合成績相同者,依次按照以下條件確定體檢、考察人選:
1.雇員制書記員職位
(1)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審判輔助工作經歷;
(2)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
(3)取得速錄員資格;
(4)筆試成績高。
2.雇員制司法警務輔助人員職位
(1)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經歷;
(2)退伍軍人;
(3)公安政法院校畢業生;
(4)筆試成績高。
3.雇員制司法技術人員職位
(1)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審判輔助工作經歷;
(2)筆試成績高。
各招聘職位按照上述條件仍無法確定體檢、考察人選的,綜合成績相同的考生一并入圍體檢、考察,由招聘單位根據體檢、考察結果及職位要求擇優確定擬招聘人員。
體檢或考察不合格的,可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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