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察
根據遴選職位名額,按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考試總成績相同的,以面試折合成績高低確定名次)依次等額確定考察人選。
考察工作由遴選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工作實績、群眾基礎、廉潔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況。
二、體檢
遴選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考察合格人員進行體檢。體檢項目和標準按照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執行。考生對《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項目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可在接到體檢結果通知之日起2日內向遴選單位提出復檢要求。復檢只進行一次,體檢結論以復檢結果為準。公安機關遴選人民警察的體檢按照《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執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遴選各環節出現缺額的職位不予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