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屆畢業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即2016年9月30日前取得相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2016屆畢業生以及持有效暫緩就業協議的往屆畢業生(社保記錄顯示已就業者除外)。“社會人員”指除應屆生以外的符合招聘公告中所規定條件的其他人員。報名時畢業不超過1年的港澳學習、國外留學歸來人員視為應屆畢業生,超過1年的視為社會人員。
2、所有報考人員所修的專業必須與應聘的崗位相對應。如報考人員所學專業未列入廣東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目錄(2016年版)或無專業代碼,但所學專業主要課程與報考崗位所要求專業的主要課程基本一致的,則須在報名前提供畢業證書和課程成績單(畢業院校蓋章),經招聘單位認定為相近專業的方可報考。
3、報考人員年齡、工作經歷(以參加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繳費記錄為準,在校期間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除外,同時具備相應的工作證明及合同)年限計算截止至2016年10月31日(公開招聘報名工作當月底)。如:年齡限35周歲以下的考生,須于1980年11月1日以后出生;年齡限40周歲以下的考生,須于1975年11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年齡年限要求以此類推。
4、2016年國內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須于2016年9月30日前取得相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其他報考人員須于報名之日前取得國家承認的相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和崗位要求的其他證書,通過考試的擬聘用人員應提供廣東省教育廳出具的學歷、學位鑒定證明。港澳學習、國外留學人員須取得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函及有關證明材料方可報考,并在資格審查時出具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境外學歷、學位認證函及有關證明材料。
5、受行政開除處分未滿五年、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不受理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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