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為上杭縣醫院相關職位的面試人選不再進行資格復審,由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發《面試通知書》,如相關職位有放棄面試等情況的空缺面試人選,按照以下相應辦法進行遞補。
確定為上杭縣婦幼保健院等遴選單位相關職位的面試人選,按以下要求進行資格復審和人員遞補。
(1)確定為面試人選的考生,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具體時間將在上杭縣公務員局網站公布),攜帶所報考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有關材料原件到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力資源開發股進行資格復審;資格復審主要核實報考人員是否符合報考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填報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準確。
(2)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進行資格復審的考生、以及資格復審不合格的考生,取消面試資格,相應職位的空缺面試人選,按照該職位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進行遞補。
(3)資格條件的最終確認以復審為準。經資格復審合格的人員,由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發《面試通知書》,領取時間另行通知。
(4)經資格復審合格進入面試的報考者中,因故自行放棄面試的,應在所報考職位面試開始前5天下午17:30之前,由本人書面向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放棄面試申請;經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后,相應職位的空缺面試人選進行遞補。
(5)相關職位的空缺面試人選,從相應職位達到筆試合格線以上的人員中按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遞補面試人選由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知,并在所報考職位面試開始前3天下午17:30之前按上述要求到上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資格復審,合格者核發《面試通知書》。
(6)下列情形造成的相應職位面試人選空缺,不進行遞補:①資格復審合格人員在所報考職位面試開始前,未按要求申請放棄且未領取《面試通知書》的;②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和要求參加面試的;③個人放棄面試但在面試開始前3天的下午17:30之前未遞交申請放棄書面材料的;④遞補的面試人選在所報考職位面試開始前2天的下午17:30之前未進行資格復審的;⑤面試開始前1天當天因再次遞補人選資格復審不合格等情形而無法進行遞補工作的。
(7)在嚴格復審的前提下,除非考生提供虛假報考信息、隱瞞事實、騙取報考資格的或相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或失職瀆職的,遴選單位不得將“報考資格不符”作為面試之后該職位申請遞補的理由,以維護資格復審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