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1.聘用人員由區教育局統一分配,不服從分配或逾期不報到的,不予聘用。
2.根據《洞頭縣人才工作管理辦法》(洞委發〔2005〕51號)規定,被聘用人員在洞頭區服務期不少于5年。
3.簽訂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在2017年7月前將檔案調至洞頭區教育局,在8月1日前不能按規定取得應聘崗位(學科)規定的學歷學位證書和教師資格證的,取消聘用資格。
2016年溫州市洞頭區教育局赴浙江師范大學招聘教師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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