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將在2017年浙江省高校招生職業技能考試商業類、安全防范專業(其他類)中,被認定為考試違規的考生的考生號、考試科目、違規事實、擬處理意見、處理依據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我院陳述和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我院將依法作出正式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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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考試院
2017年1月5日
2017年浙江省高校招生職業技能考試違規考生處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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