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 你好!我大學畢業后曾經在自己本校大學的一個部門 被聘用為臨時工作人員!但是沒有簽訂具體的合同!那么在提供工作經驗證明材料時我有以下幾個問題:
1、用學校蓋上公章的證明可以么?如果不可以 我該怎么提供證明通過資格審核?
2、我所經歷的工作經驗算基層工作經驗嗎?因為我所在的單位屬省級單位!
3、資格復審時我應該提供哪些材料才能順利通過?
4、資格復審的單位 會不會聯系我所在的單位確認我是否在單位工作過?
請老師賜教!!謝謝啦!
回復:你好,1、所在學校為事業單位可由學校開具證明,不是需提供合同等證明。
2、畢業后算(未取得畢業證之前的社會實踐不算為)。
3、所需材料請待資格復審通知確定。
4、政審有可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