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邊疆民族地區的和諧穩定,圍繞加強政法工作和政法隊伍建設的大局,根據中央加強基層政法隊伍建設的要求和我省少數民族司法工作實踐的需要,為加強全省法院系統少數民族干部培養,以造就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政治業務素質高、掌握和了解當地主體民族語言文字及風俗習慣、實戰能力強的應用型政法人才為目標,著力解決少數民族法官缺乏的問題,改革少數民族干部隊伍培養機制。經云南省委省政府批準同意,云南省法院系統擬在我省參加2009年高考的8個民族自治州所轄縣、非民族自治州的20個民族自治縣和除此之外的貧困縣的人口較少民族、特有民族、特困民族考生中定向招錄培養少數民族工作人員。為做好相關工作,特制定本簡章。
一、招生計劃、定向單位及培養專業
2009年云南省法院系統定向招錄培養少數民族工作人員招生計劃數為100人,具體的定向單位和民族分配按本簡章附表分配的名額執行。
定向單位為我省少數民族地區及邊疆貧困地區的基層人民法院。
培養專業為法學本科專業。辦學單位為云南民族大學。
二、資格審查和民族語言測試報名
參加云南省法院系統定向招錄培養少數民族工作人員招生考試的考生,除參加高考報名外,還需進行資格審查和民族語言測試考試報名。
1.報名時間:2009年5月23日至5月24日,逾期不再受理。
2.報名地點:考生在高考報名所在縣(區、市)招考辦指定地點進行報名,報名時由考生高考報名所在地的縣(區、市)法院和招考辦共同進行資格審查。
3.報名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已經取得云南省2009年普通高考報名資格考生;
(3)通曉本民族母語的少數民族;
(4)本人戶口所在州(市)有本人所屬民族招錄計劃(限制本縣民族者除外);
(5)年齡為25周歲以下(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報名程序
能熟練使用母語的少數民族考生持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戶籍證明),學歷證書原件;應屆畢業生持所在學校介紹信,在職從業人員持單位證明,其他考生持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介紹信。經審查合格后,填寫報名表。報名表由考生核對并簽字確認后,一聯交縣(市、區)招考辦存檔,另一聯由考生本人保存。不能熟練使用母語的少數民族考生不得報考。
三、考試
云南省法院系統定向招錄培養少數民族工作人員招生考試分為口語測試和文化考試兩個階段。
(一)口語測試
口語測試由省招生考試院統一組織,分民族集中一次進行。考生不論何原因未參加專業考試,均不再進行任何形式的補考。
1.測試地點:云南民族大學蓮華校區(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號)
2.測試日程:
①報到時間
2009年6月15日:拉祜族、景頗族、佤族、阿昌族、德昂族、傈僳族、納西族、普米族、獨龍族、怒族考生報到。
2009年6月16日:傣族、哈尼族、瑤族、布朗族、基諾族、彝族、苗族、布依族、水族考生報到。
②測試時間
2009年6月16日:拉祜族、景頗族、佤族、阿昌族、德昂族、傈僳族、納西族、普米族、獨龍族、怒族考生測試。
2009年6月17日:傣族、哈尼族、瑤族、布朗族、基諾族、彝族、苗族、布依族、水族考生測試。
3.考生憑《學生證》(身份證)于報到日8:30—17:30到云南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昆明市一二一大街134號)領取準考證、查看測試分組名單及時間安排表,根據口語分組時間按時參加測試。
4.測試項目
口語測試項目為詞匯、句子、表達。由省招生考試院統一命題。
5.計分方法
口語測試總分為100分,其中詞匯30分,句子30分,表達40分。測試分組進行,每組由三名教師評分,其中主考教師一人。考生成績按三名評分教師平均分計算。
(二)、文化考試
報考云南省法院系統定向招錄培養少數民族工作人員招生考試的考生須參加2009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文史類或理工類的文化考試。
四、填報志愿
參加少數民族口語測試合格的考生方可填報云南省法院系統定向招錄培養少數民族工作人員招生考試的相關志愿。
填報志愿時,2009年考生必須按《云南招生》公布的錄取代碼,將志愿填涂在“志愿卡”提前批的相應的志愿欄內。
五、錄取
錄取工作由省招生考試委員會統一組織,實行“省法院與學校負責,招考院監督”的錄取體制。云南省法院系統定向招錄培養少數民族工作人員招生參加“提前錄取”批次錄取。省法院和招生院校根據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按考生高考成績和口語測試成績,對考生德、智、體全面考核,按計劃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六、關于學生管理與畢業錄用
被錄取人員到云南民族大學報到時,與云南民族大學、省法院和定向單位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接受培養。在校期間按學生身份管理,應遵守學校各項規定。
定向班學生在校期間減收學費,并發給生活補助費。
對于獲得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人員,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法院按《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公務員錄用單列考試并實行淘汰制。考試合格者,云南民族大學應將其檔案按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招錄單位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
獲得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且公務員考試合格人員,因自身原因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視為違約,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由送培單位向違約人員收回其享受的相關費用(包括學生生均經費、學費和生活補助經費,但不含個人承擔的部分),并同時收取以上費用總和的50%作為違約金。違約人員視為不誠信人員,5年內不得參加各級公務員招考。
畢業時不能獲得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公務員考試不合格的人員,自行擇業,并且由送培單位收回其享受的相關費用(包括學生生均經費、學費和生活補助經費,不含個人承擔的部分)。
七、經費
1、口語測試經費
參加少數民族語言口語測試考生的口語測試費按相關規定辦理。按有關規定,口語考試費納入承辦單位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管理,并專款專用。考試結束后,由承辦單位向省招考委上報費用報告。
2.學生學費
按照省發改委核定的法學專業學生收費標準,由省級財政負擔70%、生源送培地同級財政負擔20%、學生個人負擔10%。
3.學生生活補助經費
參照《財政部關于政法院校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班學生生活費補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行[2008]459號)規定,本科生按每生每月600元(假期減半)的標準發放。
九、關于定向工作的組織
為加強領導,統一協調組織,確保定向招錄工作高效有序進行,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要認真落實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定向招錄工作萬無一失。定向招錄工作各環節要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此次定向招錄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各部門、各院校應根據領導小組統一口徑進行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