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蓋章):監察審計處 編寫日期:2013年1月18 日 | ||||||
崗位名稱 | 審計 | 工作部門 | 監察審計處 | |||
崗位代碼 | 崗位類別 | 專技崗 | 崗位等級 | |||
崗位職責任務 | 1.從事學校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審價或復核工作; | |||||
2.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做好基建、修繕工程項目的初審工作; | ||||||
3.對委托外審的基建、修繕項目,協助做好與學校基建處、后勤處及受托咨詢、審計審價單位的協調、聯系工作,配合勘察現場實測、復核工作量等; | ||||||
4.完成其它臨時交辦的工作。 | ||||||
崗位聘用條件 | 1.遵守憲法和法律;品行良好;身體健康;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能吃苦耐勞、廉潔奉公。 | |||||
2.具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溝通協調能力,能熟練運用計算機處理日常事務。 | ||||||
3.熟悉審計業務知識,熟悉工程施工、造價及相關建筑法規、合同知識。 | ||||||
4.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審計、土木工程、建筑學、工程造價、工程管理專業畢業,年齡一般要求45歲及以下。 | ||||||
5.具有從事審計工作三年及以上工作經歷,或者具有二年及以上工程管理、工程審計工作經驗;有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者優先。 | ||||||
備注: | ||||||
1.“崗位職責任務”是指在工作中所負責的范圍和所承擔的相應責任及工作職責直接相關的獨立的具體的工作活動。 | ||||||
2.“崗位聘用條件”指擔任該崗位工作的人員應具備的條件,包括思想素養、知識能力、經歷、業績、適應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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