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建立健全特邀監察員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特邀監察員的作用,根據《監察機關特邀監察員工作辦法》(監察部令第32號),參照《杭州市監察局特邀監察員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區級工程建設領域特邀監察員庫,由投資管理、工程管理、工程審價、財務審計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國家專業執業資格,熟悉有關項目建設管理、招標投標、工程實施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第三條特邀監察員由區監察局根據工作需要,在區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行政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各界代表性人士中聘請。
區監察局通過新聞媒體、區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特邀監察員名單和聯系方式。
第四條特邀監察員的條件:
(一)政治素質強,公正廉潔,聯系群眾,敢于同不正之風作斗爭;
(二)熱心行政監察工作,具有較豐富的工作經歷或經驗;
(三)熟悉與行政監察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專業知識;
(四)身體健康。
第五條特邀監察員的主要職責:
(一)反映、轉遞人民群眾對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以及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由監察部門受理的申訴;
(二)收集、提出、反映人民群眾對加強工程建設管理及其行政監察的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工作需要,參與區監察局組織的執法監察、效能監察以及有關的專題調研、業務咨詢、接待來訪和協助有關案件調查等工作;
(四)辦理區監察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特邀監察員的權利:
(一)對區有關工程建設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但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
(二)了解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落實情況,以及所反映、轉遞的檢舉、控告、申訴及投訴的辦理情況;
(三)參加有關行政監察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學習和培訓。
第七條特邀監察員的義務:
(一)遵守有關制度規定,不借特邀監察員身份謀取私利或收受好處;
(二)未經區監察局領導同意,不得就行政監察工作向社會、監察對象或被監督部門發表表態性處理意見和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三)嚴格遵守保密和回避原則,不得泄露涉及特邀監察工作的相關秘密;對可能影響監督檢查公正的情形,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八條特邀監察員聘請采用組織推薦和面向社會公開選聘相結合的辦法。組織推薦或公開選聘均需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意,經區監察局考察、審定,頒發聘書。
第九條特邀監察員的聘請期限為兩年。期滿后根據監察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意后可以續聘。連續聘任不得超過2次,到期未續聘即自行解聘。
第十條特邀監察員在被聘期間,職級、待遇、工資和人事等關系不變,由原所在單位負責保障。
第十一條區監察局為特邀監察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產生的相關費用,按照有關財務規定予以報銷。
第十二條對無故不參加區監察局組織的活動、不完成交辦的任務、不履行特邀監察員義務或因其他原因不宜再擔任特邀監察員的,應予以解聘,并告知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對忠于職守、成績突出、勇于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的特邀監察員予以表彰,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特邀監察員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情形,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對于打擊報復特邀監察員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區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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