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公安類公務員體檢標準老是不把乙肝病毒攜帶者這一條去掉!
第二十一條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錄用。
(一)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酶法檢驗40單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標法檢驗陽性者。
(三)確診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種肝病患者。
不久前焦點訪談不是做了一期關于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的節目說不受影響嗎?
回復:特殊崗位需要特別要求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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