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縣消防大隊工作2年多,是合同制度的,是當地財政發的工資,是否可以報考有2年工作經驗的崗位?如果可以報考需要有哪些證明?
回復:在各類縣及縣以下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或事業單位工作,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在各類企業、社團組織、農村或城市社區、個體經營或自謀職業的經歷均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由《單位同意報考證明》予以證明,必須由所在單位或檔案所在地的人才中心開具(資格復審時提交),凡在面試以后階段出現單位不同意放行的情況,一律視為考生填報虛假信息,將處以五年禁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