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畢業,畢業后曾先后在過私有企業(勁酒公司一年時間)和(昭陽鶴都晚報6個月),現在于某縣國土分局屬于聘用員工,已經有8個月。請問我現在的基層工作經驗是否屬于2年上,如果是,只開現在單位證明行嗎?
回復:基層工作經歷的界定:在各類縣及縣以下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或事業單位工作,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在各類企業、社團組織、農村或城市社區、個體經營或自謀職業的經歷均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
在州市及以上機關(含參公單位)或事業單位工作的經歷不算為基層工作經歷;失業或待業不算為基層工作經歷。
工作經歷的基礎計算單位為“月”,未滿12個月的,不視為有1年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的計算截止時間為:2010年3月,計算基數為“月”(典型例子:2009年4月30日參加工作至2010年3月1日解聘的人員,算工作了12個月,視為有1年工作經歷;而2009年4月30日參加工作至2010年2月28日解聘的人員,僅算工作了11個月,不視為有1年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可以是以上所稱的不同基層單位工作時間的累計。
基層工作經歷由《單位同意報考證明》予以證明,必須由所在單位或檔案所在地的人才中心開具(資格復審時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