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農委(農機局)、人社局,合肥市畜牧水產局,阜陽市畜牧獸醫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安徽省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安徽省農業機械化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6月27日
安徽省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全省農業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勵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促進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力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農業各專業特點,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資格名稱為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高級農藝(畜牧、獸醫)師、農藝(畜牧、獸醫)師、助理農藝(畜牧、獸醫)師、農業(畜牧、獸醫)技術員。
第三條對符合本規定申報條件的人員,通過評審或考試(面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進行評價,取得相應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表明其具有承擔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四條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全省各類企事業單位從事農業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為鼓勵專業技術人員成為復合型人才,已取得非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符合本標準條件的,可根據工作需要申報評審相應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資格。
第三章基本條件
第六條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熱愛本職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任期內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行崗位職責。
第四章學歷資歷等條件
第七條學歷資歷條件
(一)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
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后,取得高級農藝(畜牧、獸醫)師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二)高級農藝(畜牧、獸醫)師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博士學位(含雙碩士)后,取得農藝(畜牧、獸醫)師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2.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后,取得農藝(畜牧、獸醫)師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3.獲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農業技術工作滿20年,或現在野外艱苦崗位及縣城以外(不含縣城)基層單位工作且從事農業技術工作滿15年,取得農藝(畜牧、獸醫)師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4.獲中專學歷后,現在野外艱苦崗位及縣城以下基層單位工作且從事農業技術工作滿25年,取得農藝(畜牧、獸醫)師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三)農藝(畜牧、獸醫)師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研究生學歷或第二學士學位后,取得助理農藝(畜牧、獸醫)師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2.獲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后,取得助理農藝(畜牧、獸醫)師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
3.獲中專學歷后,從事農業技術工作滿15年,或現在野外艱苦崗位及縣城以外(不含縣城)基層單位工作且從事農業技術工作滿12年,取得助理農藝(畜牧、獸醫)師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四)助理農藝(畜牧、獸醫)師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大學專科學歷后,取得農業(畜牧、獸醫)技術員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2.獲中專學歷后,取得農業(畜牧、獸醫)技術員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
第八條外語、計算機、繼續教育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取得合格證書,或符合免試條件。
(二)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并取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
第五章能力業績條件
第九條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
具備本標準條件第六、七、八條規定,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一)能力條件
具有系統、廣博的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實踐經驗,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重大技術問題,能獨立承擔本專業疑難技術問題的指導或咨詢,能指導副高級及中、初級技術人員完成技術工作。
(二)業績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及相當獎勵,以個人獎勵證書為依據,下同)1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2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1項加市(廳)級科學技術一等獎1項;或市(廳)級科學技術一等獎1項加市(廳)級科學技術二等獎2項;或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
2.參加完成1項國家級或2項省(部)級重點農業項目,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經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驗收或鑒定認可(以項目驗收報告、科技成果鑒定書為依據,下同)。
3.主持完成1項省(部)級或2項市(廳)級重點農業項目,經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驗收或鑒定認可,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4.主持完成2項或參加完成4項行業(或省級地方)標準、規范的編制,并通過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審定后頒布實施(以頒發實施文件或主管部門證明為依據,其標準用作論文的除外,下同)。
5.有1項重要技術創新或突破,經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認可,確認為國內首創。
6.創建新的學科領域,經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認可,填補省內空白。
7.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2項國家級發明專利(以專利授權證書為據,下同),或獲得6項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以專利授權證書為據,下同),已開發實施,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8.解決農業生產復雜疑難重大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經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或因此受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表彰、獎勵。
9.指導省(部)級農業科技園(區、片)、示范場或大中型農業科技企業的科技研發,促進農業產業化、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家庭農場等發展,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經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或因此受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表彰、獎勵。
(三)論文著作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省級以上科技期刊發表本專業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3篇以上(獨著或第一作者,與本人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相符,下同)。
2.公開出版發行本專業有創見性的學術、技術著作(譯著)1部(獨著或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5萬字)。
第十條高級農藝(畜牧、獸醫)師
具備本標準條件第六、七、八條規定,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一)能力條件
具有扎實的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有承擔重大農業項目或重要技術研發課題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關鍵性的技術難題,能指導中、初級技術人員完成技術工作。
(二)業績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1項;或市(廳)級科學技術一等獎1項;或市(廳)級科學技術二等獎2項;或市(廳)級科學技術二等獎1項加市(廳)級科學技術三等獎2項;或享受省以上政府特殊津貼。
2.參加完成1項省(部)級或2項市(廳)級重點農業項目,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經省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驗收或鑒定認可。
3.主持完成1項市(廳)級以上重點農業項目,經省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驗收或鑒定認可。
4.主持完成1項或參加完成2項行業(或省級地方)標準、規范的編制,并通過省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審定后頒布實施。
5.有1項重要技術創新或突破,經省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認可,確認為省內首創。
6.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1項國家級發明專利,或獲得3項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已開發實施,并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7.解決農業生產的重大技術問題,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經省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或因此受省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表彰、獎勵。
8.指導市(廳)級農業科技園(區、片)、示范場或中小型農業科技企業的科技研發,促進農業產業化、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家庭農場等發展,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經省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或因此受省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表彰、獎勵1次以上,或受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表彰、獎勵2次以上。
(三)論文著作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省級以上科技期刊發表本專業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以上。
2.公開出版發行本專業學術、技術著作(譯著)1部(獨著或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5萬字)。
3.在省以上學術會議交流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提供組織單位通知和論文集,限鄉鎮基層單位人員)。
4.結合本地實際,撰寫與本人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相符的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技術報告或實驗報告5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其技術報告或實驗報告的相關技術措施、成果、結論,由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或被采納(限鄉鎮基層單位人員)。
第十一條農藝(畜牧、獸醫)師
具備本標準條件第六、七、八條規定,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一)能力條件
能熟練運用本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解決農業生產中的技術問題,有參與較大農業項目或技術研發的能力,能指導初級技術人員完成技術工作。
(二)業績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完成1項市(廳)級或2項縣(市)級重點農業項目,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經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驗收或鑒定認可。
2.獲得1項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已開發實施,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3.參加完成1項行業(或省級地方)標準、規范的編制;或主持1項(或參加完成2項)市(廳)級地方標準,并通過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審定后頒布實施。
4.解決農業生產的技術問題,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經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或因此受市以上業務部門表彰、獎勵。
5.指導農業科技園(區、片)、示范場或中小型農業科技企業的科技研發,促進農業產業化、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家庭農場等發展,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受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表彰、獎勵1次以上,或受縣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表彰、獎勵2次以上。
(三)論文著作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省級以上科技期刊發表本專業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1篇以上。
2.在省以上學術會議交流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提供組織單位通知和論文集,限縣以下基層單位人員)。
3.結合本地實際,撰寫與本人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相符的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技術報告或實驗報告3篇以上,每篇2000字左右。其技術報告或實驗報告的相關技術措施、成果、結論,由縣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或被采納(限鄉鎮基層單位人員)。
第十二條助理農藝(畜牧、獸醫)師
具備本標準條件第六、七、八條規定,同時具備下列兩項條件:
(一)基本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解決本單位一般技術問題的能力,并取得一定工作成績。
(二)在市以上學術會議交流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結合本地實際,撰寫與本人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相符的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技術報告或實驗報告2篇以上,每篇2000字左右。
第十三條在農業技術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專業技術資格、任職年限等條件限制,直接(破格)申報評審農業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免于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
(一)直接(破格)申報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
具備本標準條件第六條,同時具備下列兩項條件:
1.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一等獎以上1項和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2項;或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1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2項。
2.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省級以上學術期刊獨立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4篇以上;或被SCI(科學文獻索引)收錄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或公開出版發行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學術、技術著作(譯著)1部(獨著或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10萬字)。
(二)直接(破格)申報高級農藝(畜牧、獸醫)師
具備本標準條件第六條,同時具備下列兩項條件:
1.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1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2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1項加市(廳)級科學技術一等獎1項;或市(廳)級科學技術一等獎2項。
2.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省級以上學術期刊獨立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3篇以上;或公開出版發行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學術、技術著作(譯著)1部(獨著或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10萬字)。
(三)直接(破格)申報農藝(畜牧、獸醫)師
具備本標準條件第六條,同時具備下列兩項條件:
1.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1項;或市(廳)級科學技術一等獎1項;或市(廳)級科學技術二等獎2項;或市(廳)級科學技術三等獎4項。
2.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省以上學術期刊獨立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價值的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公開出版發行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學術、技術著作(譯著)1部(獨著或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5萬字)。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標準條件中的工作業績和論文著作發表時間,從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開始計算。判定其是否具備條件的依據是個人提供的各類有效材料(原件或經審核驗印后的復印件等)。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按有關規定直接認定相應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資格:
(一)農藝(畜牧、獸醫)師:獲博士學位;或獲碩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或獲大學本科學歷,工作后取得碩士學位滿1年,累計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二)助理農藝(畜牧、獸醫)師:獲大學本科學歷后,1年見習期滿;或獲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三)農業(畜牧、獸醫)技術員:獲大學專科學歷或中專學歷后,1年見習期滿。
第十六條從事農業機械化專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高級工程師,符合《安徽省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的,可申報或直接(破格)申報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
第十七條申報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時,同時符合本標準相應業績條件其中兩項以上的(不得為同一項目),其論文可以減少一篇。
主持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級地方標準,其標準文本正式批準發布實施后視同同級刊物發表的學術論文(但不得同時作為業績條件)。
第十八條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時,須被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且任滿一個基本年限。
第十九條取得非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轉崗從事農業技術工作滿1年后,可轉評農業系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轉崗前后任職時間合并計算滿一個基本任職年限,可申報評審高一級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十條面試或考試
直接(破格)申報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高級農藝(畜牧、獸醫)師資格人員,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并參加相應面試答辯合格后,方可提交評委會評審。
正常申報評審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高級農藝(畜牧、獸醫)師資格人員,由農業高評委組織申報人員全體面試或部分面試合格后,提交評委會評審。
直接(破格)申報農藝(畜牧、獸醫)師資格和正常申報中級及以下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的面試或考試,由受理申報材料的評委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受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的人員不得申報(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執行);任期內,年度考核未被確定等次或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人員,當年不得申報,且任期順延;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的,取消申報人當年的申報資格且此后5年內不得申報。
第二十二條本標準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解釋
(一)“學歷”指國家承認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
(二)“主持完成”指該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參加完成”指該項目成果鑒定證書(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注明的參加人員。
(三)“科學技術獎”指科技進步獎、農牧漁業豐收獎(包括推廣貢獻獎、推廣豐收獎、推廣成果獎)、自然科學獎、農村科技獎、發明獎、星火獎、科技成果獎、技術改進獎;同一項目多次獲獎,取其中一項最高獎項。
品種審定證書視同科技成果。
(四)“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科技期刊”指由國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具有CN(國內統一刊號)、ISSN(國際統一刊號)的學術期刊;著作須有ISBN(標準書號)。國外公開發行的科技刊物參照執行。
(五)本標準中所指“XX以上、XX以下”均含本級。
第二十三條本標準條件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標準條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安徽省人事廳印發的《安徽省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試行)》(皖農人〔2006〕173號)同時廢止。
安徽省農業機械化工程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全省農業機械化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勵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專業技術人才隊伍,促進安徽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力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農業機械化工程專業的特點,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農業機械化工程專業技術資格名稱為正高級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
第三條對符合本規定申報條件的人員,通過評審與考試(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價,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表明其具備承擔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四條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全省各類企事業單位從事農業機械化工程專業科學研究、試驗、示范、推廣、培訓、生產指導、技術監督和農機設計制造、監理、鑒定、檢測等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為鼓勵專業技術人員成為復合型人才,已取得非農業機械化工程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符合本標準條件的,可根據工作需要申報評審農業機械化工程專業相應技術資格。
第三章基本條件
第六條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紀守法。熱愛本職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任期內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達到合格以上等次。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行崗位職責。
第四章學歷資歷等條件
第七條學歷資歷條件
(一)高級工程師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含雙碩士)后,取得工程師資格或相應執業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2.獲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后,取得工程師或相應執業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5年。
3.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農業機械化技術工作滿20年,或現在野外艱苦崗位及縣城以外(不含縣城)基層單位工作且從事農業機械化技術工作滿15年,取得工程師資格或相應執業資格滿5年。
4.獲得中專學歷后,現在野外艱苦崗位及縣城以下基層單位工作且從事農業機械化技術工作滿25年,取得工程師資格或相應執業資格滿5年。
(二)工程師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研究生學歷或第二學士學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2.獲得大學本科或專科學歷后,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
3.獲得中專學歷后,從事農業機械化技術工作滿15年,或現在野外艱苦崗位及縣城以外(不含縣城)基層單位工作且從事農業機械化技術工作滿12年,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滿5年。
(三)助理工程師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取得技術員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年。
2.獲得中專學歷后,取得技術員資格并從事本專業工作滿4年。
第八條外語、計算機、繼續教育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取得合格證,或符合免試條件。
(二)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取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
第五章能力業績條件
第九條高級工程師
具備本標準條件第六、七、八條規定,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一)能力條件
具有堅實的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有承擔重大農業機械化工程項目或重要技術開發與研究課題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關鍵性技術難題,能夠指導中、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完成技術工作。
(二)業績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1項(或相當獎勵,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據,下同);或市(廳)級科學技術一等獎1項;或市(廳)級科學技術二等獎2項;或市(廳)級科學技術二等獎1項加市(廳)級科學技術三等獎2項;或享受省以上政府特殊津貼。
2.參加1項省(部)級或2項市(廳)級重點工程、科研、技術推廣、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包括新技術、新機具、新工藝的開發運用等,下同)項目,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經省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或鑒定認可(以項目驗收報告、科技成果鑒定書為據,下同)。
3.主持完成1項市(廳)級重點農業機械化項目,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經省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或鑒定認可。
4.主持完成1項或參加完成2項行業(或省級地方)標準、規范的編制,通過省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定后頒布實施(以頒發實施文件或主管部門證明為依據,標準用作論文的除外,下同)。
5.主持完成5項以上大型樣機的試驗鑒定,寫出合格檢驗報告;或主持完成15項以上大型農機產品質量檢測,寫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檢驗報告,經省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6.主持、參與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考試50場次,或主持、參與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5000臺套,或主持、參與20次農業機械事故處理其責任認定準確率達100%,經省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
7.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1項國家級發明專利,或獲得3項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已開發實施,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8.在農業機械化技術工作中,有重要技術創新或突破;或解決農機推廣、監理、鑒定等工作中重大技術問題,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經省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或因此受省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獎勵1次以上,或受市(廳)級表彰、獎勵2次以上。
(三)論文著作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省級以上科技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以上(獨著或第一作者,與本人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相符,下同)。
2.公開出版發行本專業學術、技術著作(譯著)1部(獨著或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5萬字)。
3.在省以上學術會議交流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提供組織單位通知和論文集,限鄉鎮基層單位人員)。
4.結合本地實際,撰寫與本人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相符的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技術報告或實驗報告5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其技術報告或實驗報告的相關技術措施、成果、結論,由市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或被采納(限鄉鎮基層單位人員)。
第十條工程師
具備本標準條件第六、七、八條規定,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一)能力條件
能熟練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解決生產、建設中的技術問題,有參與較大工程項目或技術開發與課題研究的能力。
(二)業績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完成1項市(廳)級或2項本單位工程、科研、技術推廣、技術創新、技術改造項目,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經市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驗收或鑒定認可。
2.獲得1項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已開發實施,并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3.參加完成1項行業(或省級地方)標準、規范的編制;或主持1項(或參加完成2項)市(廳)級地方標準,并通過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審定后頒布實施。
4.解決農機推廣、監理、鑒定等工作中技術問題,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經市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或因此受市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獎勵1次以上,或受縣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表彰、獎勵2次以上。
(三)論文著作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省級以上科技期刊發表本專業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1篇以上。
2.在省以上學術會議交流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提供組織單位通知和論文集,限縣以下基層單位人員)。
3.結合本地實際,撰寫與本人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相符的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技術報告或實驗報告3篇以上,每篇2000字左右。其技術報告或實驗報告的相關技術措施、成果、結論,由縣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或被采納(限鄉鎮基層單位人員)。
第十一條助理工程師
具備本標準條件第六、七、八條規定,同時具備下列兩項條件:
(一)能力業績條件
基本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具有解決本單位工程、科研、技術推廣、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中一般技術問題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業績。
(二)論文著作條件
在市以上學術會議交流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結合本地實際,撰寫與本人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相符的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技術報告或實驗報告1篇以上,每篇2000字左右。
第十二條在農業機械化技術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專業技術資格、任職年限等條件限制,直接(破格)申報評審農業機械化工程專業相應技術資格。免于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
(一)直接(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
具備本標準條件第六條規定,同時具備下列兩項條件:
1.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1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2項;或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1項加市(廳)級科學技術一等獎1項;或市(廳)級科學技術一等獎2項。
2.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省級以上學術期刊獨立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3篇以上;或公開出版發行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學術、技術著作(譯著)1部(獨著或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10萬字)。
(二)直接(破格)申報工程師
具備本標準條件第六條規定,同時具備下列兩項條件:
1.獲省(部)級科學技術三等獎以上1項;或市(廳)級科學技術一等獎1項;或市(廳)級科學技術二等獎2項;或市(廳)級科學技術三等獎4項。
2.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省級以上學術期刊獨立發表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2篇以上;或公開出版發行本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學術、技術著作(譯著)1部(獨著或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5萬字)。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標準條件中的工作業績和論文著作發表時間,從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開始計算。判定是否具備條件的依據是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各類有效材料(原件或經審核驗印后的復印件、復制件等)。
第十四條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有關規定可直接認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一)工程師:獲得博士學位;或獲得碩士學位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或獲得大學本科學歷,工作后取得碩士學位滿1年,累計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二)助理工程師:獲得大學本科學歷后,1年見習期滿;或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
(三)技術員:獲得大學專科或中專學歷后,1年見習期滿。
第十五條申報評審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時,符合本標準相應業績條件其中兩項以上的(不得為同一項目),其論文可以減少一篇。
主持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級地方標準,其標準文本正式批準發布實施后視同同級刊物發表的學術論文(但不得同時作為業績條件)。
第十六條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時,須被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且任滿一個基本年限。
第十七條取得非農業機械化工程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轉崗從事農業機械化技術工作滿1年后,可轉評農業機械化工程專業相應技術資格;轉崗前后任職時間合并計算滿一個基本任職年限,可申報評審高一級農業機械化工程專業技術資格。
第十八條面試或考試
直接(破格)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人員,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并參加相應面試答辯合格后,方可提交評委會評審。
正常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資格人員,由農業機械化工程專業高評委組織申報人員全體面試或部分面試合格后,提交評委會評審。
直接(破格)申報工程師資格和正常申報工程師及以下職稱資格人員的面試或考試,由受理申報材料的評委會決定。
第十九條申報或直接(破格)申報農業機械化工程專業正高級工程師資格,按省工程系列標準條件執行,并統一報省工程系列高評會評審。從事農業機械化專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高級工程師,符合《安徽省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標準條件》的,也可申報或直接(破格)申報農業技術推廣研究員,并統一報省農業系列高評會評審。
第二十條受黨紀、政紀處分未滿處分期的,不得申報(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執行);任期內,年度考核未確定等次或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當年不得申報且任期順延;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的,取消申報人當年的申報資格且在以后的5年內不得申報。
第二十一條本標準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所稱“學歷”是指:國家承認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歷。
(二)所稱“主持完成”是指:該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參加完成”是指:該項目成果鑒定書(主管部門鑒定認可)注明的參加人員。
(三)所稱“科學技術獎”是指:科技進步獎、農牧漁業豐收獎(包括推廣貢獻獎、推廣豐收獎、推廣成果獎)、自然科學獎、農村科技獎、發明獎、星火獎、科技成果獎、技術改進獎;“相當獎勵”是指:同等級與農業機械化專業有關的市以上政府及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專業綜合獎項;同一項目多次獲獎,取其中一項最高獎項。
(四)所稱“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科技期刊”是指:由國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具有CN(國內統一刊號)、ISSN(國際統一刊號)的學術期刊;著作須有ISBN(標準書號)。國外公開發行的科技刊物參照執行。
(五)本標準中所指“XX以上、XX以下”均含本級。
第二十二條本標準條件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農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標準條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農業委員會、安徽省人事廳印發的《安徽省農業機械化工程專業技術資格標準條件(試行)》(皖農人〔2006〕1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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