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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輕工業學院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條例
為加強我校碩士研究生的培養工作,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培養質量,進一步加強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隊伍的建設,根據國家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條例。
第一條 學術碩士生導師的基本條件
1、思想品德良好,學術造詣較深,有嚴謹的治學態度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熱心研究生教育事業,樂于教書育人,能認真履行導師職責,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有關規定。
2、具有副教授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及講師職稱者,40周歲以下的副高職稱者一般要求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
3、基礎理論扎實,教學經驗豐富,掌握系統的專門知識和學科前沿,能講授一門以上與本專業有關的研究生課程。
4、有較穩定的科研方向,承擔的科研項目條件要求如下:
(1)理工科要求承擔有國家級項目(前三名)、省部級項目(重大項目50萬元以上,前三名),省部重點項目(20萬元以上前兩名)、創新基金項目(20萬元以上,前兩名)或其它為第一主持人的科研項目。且目前有可支配的科研項目經費工科2萬元以上,理科1萬元以上。
(2)經、管、法學科要求承擔有國家級項目(包括國家社科基金、國家軟件科學項目6萬元以上,前三名)、省部級項目(包括省社科規劃辦項目0.5萬元以上,省科技廳軟科人文項目0.3萬元以上,省政府決策招標課題1萬元以上,前兩名)、省創新基金項目(5萬元以上,前兩名)或其它為第一主持人的科研項目,且目前有可支配的科研項目經費0.3萬元以上。
(3)藝術類學科要求有獲得國家、省部級行業和地區美術、藝術設計類展覽及獎勵(前兩名),設計和美術作品獲得廳級展覽一、二等獎(第一名),承擔有國家級項目(前兩名)、省部級項目(前二名)、省創新基金項目(第一名)或其它為第一主持人的科研項目,且目前有可支配的科研項目經費1萬元以上。
其他學科根據學科特色和學科情況,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具體要求,報學位委員會批準。
以上所有科研經費以校財務處的到帳經費為準。
5、有較高的學術造詣,近三年在國內外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至少3篇論文(理工限第一名作者;文科限獨著或本人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為所指導的研究生),其中至少有1篇發表在學校認定的A類學術刊物上,或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或有一部正式出版且本人為第一主編人的學術專著、教材、或譯著。
6、教師年齡在55歲以下,身心健康,能承擔指導碩士生的工作。特殊情況由校學術委員會認定。
第二條 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教師的基本條件
1、工作在行業或實際部門,思想品德良好,學術造詣較深,有嚴謹的治學態度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導師職責,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有關規定。
2、具有高級工程師、副研究員等相當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博士學位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者。
3、基礎理論較為扎實,工程實際工作經驗豐富,掌握系統的專門知識,熟悉學科前沿,能指導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實踐環節并且能夠為其提供場所,可以為工程碩士研究生講授一門以上與本專業有關的研究生課程或系列講座。
4、有較穩定的研究方向,承擔有縱向、橫向或來自本單位內部的重大重點研究課題,具體要求如下:
(1)工程碩士兼職導師:承擔有國家級項目(前三名)、省部級重大重點項目(前兩名)或其他為第一主持人的研究課題,且目前有可支配的科研項目經費工科10萬元以上。
(2)工商管理碩士兼職導師:承擔有國家級項目(包括國家社科基金、國家軟件科學項目,前三名)、省部級項目(包括省社科規劃辦項目、省科技廳軟科人文項目、省政府決策招標課題,前兩名)、省創新基金項目(前兩名)或其他為第一主持人的研究課題,且目前有可支配的研究經費2萬元以上。
(3)藝術碩士兼職導師:要求有獲得國家、省部級行業和地區美術、藝術設計類展覽及獎勵(前兩名),設計和美術作品獲得廳級展覽一、二等獎(第一名),承擔有國家級項目(前兩名)、省部級項目(前二名)、省創新基金項目(第一名)或其他為第一主持人的研究課題,且目前有可支配的研究經費3萬元以上。
5、有較高的學術造詣,近三年在國內外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至少3篇論文(理工類限前二名;文科類限獨著或本人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為所指導的研究生),其中至少有1篇發表在學校認定的C類以上學術刊物上,或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或有一部正式出版且本人為第一主編人的學術專著、教材、或譯著。
6、年齡在55歲以下,身心健康,能承擔指導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工作。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程序
1、申請擔任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人員可向所在院(直屬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鄭州輕工業學院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審批表》,同時提交本人有代表性的論文、專著及項目合同等材料。
2、院(直屬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的基本條件對申請人進行初審,在初審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作用,做到公正合理。初審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院(直屬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者為初審通過。院(直屬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將初審結果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3、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初審結果進行審核,組織專家對申報遴選與復審人員資格進行評議,專家評議結果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公布復審和遴選通過的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
4、在遴選過程中,一律實行回避制度。即本人和親屬不得參與對本人申請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評議。
5、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的資格審批工作兩到三年進行一次,每次遴選的具體時間由研究生處發文通知。
第四條 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選聘
根據我校研究生教育規模和現有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的實際情況,對已取得導師資格的教師,在每年的招生時實行選聘,具體選聘辦法如下:
1、已取得研究生導師資格的教師,承擔有在研可支配項目經費工科生均1.0萬元以上者,理科生均0.5萬元以上者,文科生均0.3萬元以上者,可申請當年的研究生導師選聘。
2、為加快我校的學科建設,取得導師資格的下列人員將優先選聘:
(1)各級跨世紀學科帶頭人、校重點學科(學術)帶頭人;
(2)獲得國家級獎或有重大發明創造者;
(3)目前承擔有重大國家級課題者;
(4)具有博士學位者。
3、為了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原則上一名導師同時指導同年級研究生的數量不得超過3人。
4、對于到退休時已不足3年時間的研究生指導教師,原則上不能再招收新的碩士研究生。
5、選聘時由院(直屬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推薦,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復核、備案。
6、已取得資格的碩士研究生導師,擬于下年度繼續招生者,由所在院(直屬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學術委員會)進行復審并報研究生處備案。
第五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職責
1、指導教師要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有高度的責任心和進取心,要加強對碩士研究生的思想教育,使他們全面發展。
2、參加制(修)訂專業培養方案和研究生招生復試工作;確定所指導研究生的培養計劃,并督促研究生認真完成培養計劃所規定的內容。
3、指導研究生學習有關課程,指導碩士研究生發表論文、資助研究生參加專業學術會議。
4、具體指導研究生的開題報告、論文試驗、中期檢查、論文寫作、論文審定、推薦答辯、學位申請及畢業鑒定等方面的工作;指導研究生制訂論文工作計劃,把握論文選題方向,引導研究生按期完成學位論文,把好論文質量關;培養研究生的獨立工作能力和創造能力。
5、參加院(直屬系)學科點所組織的研究生開題、中期檢查、預答辯等培養過程的相關工作。
6、培養優秀研究生,對不宜繼續培養的學生應及時提出中止培養的意見;對所指導研究生的請假、休學、退學及畢業分配去向發表意見。
7、支配所指導研究生的業務費,杜絕一切不合理開支。
第六條 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復審
1、各院(直屬系)每三年對研究生指導教師的學年工作情況組織一次綜合考核,每位導師的復審表由院(直屬系)審核后報研究生處。
2、對研究生指導教師復審時,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停止其研究生指導工作或取消其導師資格。
(1)按照本條例第一條(碩士生導師的基本條件)或第二條(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進行復審未通過者;
(2)不認真或不能夠履行崗位職責者;
(3)不能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者;
(4)連續3年未招生者;
(5)在院(直屬系)專業技術人員聘任考核結果不稱職者。
3、研究生指導教師的復審工作由院(直屬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復審結果由研究生處組織復核、備案。
4、復審未通過的人員,可參加下一批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
5、到退休時已不足3年時間的研究生指導教師,原則上不再參加復審。
6、兼職碩士生導師,有本人指導的在讀碩士生時,即有碩士導師崗位,否則,不再具有碩士導師崗位。
第六條 外單位掛靠培養碩士的導師遴選
1、申報的基本情況和申報專業的培養條件必須經研究生處考查審核,認為可以聯合或同意協助培養碩士生,方可遴選。
2、碩士研究生導師遴選條件與上述條件相同。
第七條 其他
根據有利于學科建設和促進學科交叉的原則,對尚無碩士學位授予權學科點上符合條件的教授,其研究方向與已有碩士學位授權點的學科密切相關,可由所在院(直屬系)推薦,向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申請擔任碩士生指導教師,由該學科所屬的院(直屬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評審。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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