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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為統籌做好研究生獎助學金的發放工作,理順工作機制,經與財務處、科學技術研究院商定,現就調整研究生獎助學金發放辦法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主要內容
1、從2015年1月起,2011—2013級博士生、2014級及以后入學研究生的獎助學金中學校承擔部分由學校財務處負責按月發放給學生、導師承擔部分由導師負責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和程序發放給學生。其中,學校根據規定所承擔的相關學科研究生的導師助研津貼部分,由學校發放給學生。
2、調整2014級及以后入學研究生助學金發放辦法為:
類別 | 學校發放標準 | 導師發放標準 | 發放辦法 |
碩士生 | 0.6萬元/學年 | ≥0.2萬元/學年 | 1.學校發放部分:(1)碩士、博士每學年均按12個月發放,其中三年級碩士按6個月發放;(2)碩士每生每月發放500元;(3)博士每學年的2月、8月各發放1000元,其余每月發放1800元。2.導師發放部分:由導師根據學校規定的標準自主按期發放。 |
博士生 | 2萬元/學年 | ≥0.6萬元/學年 |
3、2012—2013級碩士生獎助學金發放辦法不變。
二、導師承擔部分發放辦法
1、導師承擔部分統一稱為助研津貼。助研津貼原則上由導師按月發放給學生,導師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按季度或按學期發放,學年發放總額不得低于學校規定的最低標準。在此基礎上,導師可根據科研經費情況和研究生參與科研工作的情況自主增發各類研究生的助研津貼。
2、導師每次發放助研津貼時,應將實際發放情況造冊(包括學生姓名、學號、銀行卡號、發放金額),在學院負責研究生獎助的工作人員處備案后,直接到學校財務處辦理。
3、導師因經費原因暫時無法按照學校規定的標準發放助研津貼的,可提出書面說明,申請由學校代為發放,并及時主動結清。導師的書面申請遞交給各學院負責研究生獎助的工作人員,由學院和研究生院備案。
三、工作要求
1、各學院應明確專職工作人員(研究生教務員或輔導員)負責研究生的獎助工作,將工作人員名單和辦公電話向師生公布,并報研究生院教育管理辦公室備案(1月30日前)。
2、專職工作人員應積極協助導師做好助研津貼的發放工作。要及時做好導師助研津貼發放情況的統計、匯總、備案和核查工作,以及導師申請由學校暫為代發助研津貼的匯總和備案工作。
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院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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