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賢網網校上線了!
網校開發及擁有的課件范圍涉及公務員、財會類、外語類、外貿類、學歷類、
職業資格類、計算機類、建筑工程類、等9大類考試的在線網絡培訓輔導。
第一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被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現的,由考試機構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 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三) 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 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 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或將試卷、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六) 在答卷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 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條 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試機構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并由招聘主管機關對其作出5年內不得應聘本地事業單位的處理:
(一) 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 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 使用禁帶的通訊設備或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 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三條 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并由招聘主管機關對其作出終身不得應聘本地事業單位的處理:
(一) 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有組織作弊的;
(二) 由他人替考或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三) 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四條 應聘人員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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