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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和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司法廳《湖北省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結合宜昌實際,現面向宜昌區域內公開選任宜昌市人民監督員120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任條件
人民監督員負責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監督工作。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較好的群眾基礎。此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年滿23周歲,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能自覺履行人民監督員職責;
(2)各級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負責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在職工作人員,人民陪審員,以及其他因職務原因可能影響履行人民監督員職責的人員,不宜擔任人民監督員;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或者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或者受到開除公職處分的,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
(4)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二、選任程序
1、集中報名。報名采取組織推薦和個人自薦相結合,既可以由有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推薦,也可以由公民本人向所在縣市區司法局、宜昌高新區社管辦自薦。組織推薦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并填寫《人民監督員推薦表》(一式兩份);個人自薦應將填寫好的《人民監督員自薦表》(一式兩份)和工作單位或者村(居)委會以及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交本人所在縣市區司法局。
檢察機關原選任的人民監督員愿意留任的,需重新報名,并填寫相關表格。
報名時間為:2015年3月19日至4月18日。
2、初步審查。報名時間截止后,各縣市區司法局負責將報名情況匯總上報宜昌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對推薦和自薦人選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擬任人民監督員初步人選。初步人選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般不應超過人民監督員總數的50%。
3、任前公示。由宜昌市司法局向社會公示擬任人民監督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受理異議的部門和聯系方式等相關事項,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公示期為7天。
4、決定任命。擬任人選經過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宜昌市司法局作出選任決定、頒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三、咨詢事宜
在集中報名期間,宜昌市司法局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公室接受來訪咨詢,并開通咨詢電話:0717-6756965。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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