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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部署,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按照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司法廳印發的 《湖北省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鄂司發[2014]8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十堰市司法局決定面向社會公開選任十堰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任名額
本次選任十堰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共112名,負責監督十堰市人民檢察院及所轄基層檢察院辦理的案件。
具體名額分布為:十堰市15名,茅箭區、張灣區、鄖陽區各13名,鄖西縣、房縣、竹山縣、竹溪縣各11名,丹江口市14名。
二、選任條件
人民監督員應當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扎實的群眾基礎,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年滿二十三周歲,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國公民可以擔任人民監督員。
(二)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
1.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
3.被開除公職或者開除留用的。
(三)下列人員不宜擔任人民監督員:
1.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負責人;
2.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在職工作人員,人民陪審員;
3.其他因職務原因可能影響履行人民監督員職責的人員。
三、任職期限
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四、監督職責
人民監督員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實施監督:
(一)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羈押或者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決定不正確的;
(三)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
(四)擬撤銷案件的;
(五)擬不起訴的;
(六)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
(七)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
(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
(九)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
(十)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十一)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
人民監督員應遵守有關培訓、保密、考核、誡勉等規定,切實履行人民監督的職責。
五、報名事項
(一)報名方式
1.組織推薦。公民可以通過本人工作單位或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或其他相關單位推薦報名。組織推薦的,需填寫《人民監督員推薦表》。
2.個人自薦。公民也可以通過本人自薦報名。個人自薦的,需填寫《人民監督員自薦表》。
原任人民監督員任期未屆滿且愿意留任的,需填寫《人民監督員推薦表》進行報名,納入本次選任范圍。
請登錄十堰司法行政網(http://sfj.shiyan.gov.cn)下載相應表格。報名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報名材料
報名人員應當認真填報 《人民監督員推薦表》或《人民監督員自薦表》,同時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學歷證書復印件等證明材料,并對真實性負責。
表格中“推薦單位意見”或“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意見”一欄須載明:報名人員的表現、報名人員有無“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的情況、單位的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5日內。報名人員須將報名表格及證明材料一并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的方式郵遞到十堰市司法局法制科(地址:十堰市茅箭區人民北路47號,郵編:442000),以郵戳時間為準;或者將有關報名表格及證明材料制作成電子版,發送十堰市司法局報名郵箱sysfjfgk@163.com;或者到十堰市司法局法制科現場報名點進行報名,逾期不予受理。
六、審核公示
十堰市司法局將對報名人員進行審查,擇優選任,注意人民監督員整體結構的合理性,突出人民監督員的群眾性,擬任人選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般不超過選任總數的50%。審核通過后,將在十堰日報、十堰市司法局門戶網站、十堰檢察院門戶網站上公示擬選任人選名單,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選任為十堰市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
本公告由十堰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咨詢電話:十堰市司法局法制科0719-8663775。
十堰市司法局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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