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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生是指根據部隊建設需要,由軍隊依托普通高校,從參加全國高校統一招生考試的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中招收培養的青年學生。國防生與軍隊簽訂協議后,在校期間享受國防獎學金。國防生完成規定的學業,參加部隊和學校統一組織的軍政訓練,達到培養目標,取得畢業資格和相應的學位后,按協議辦理入伍手續并任命為軍隊干部,分配到軍隊指揮和專業技術崗位工作。
一、報考國防生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必須是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
2、符合《關于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和軍隊接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政治條件的規定》 ([2001]政聯字第1號)的要求,志愿從事國防事業,畢業后服從部隊分配。
3、品德優良,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4、年齡在十七周歲以上,二十周歲以下(截止2015年8月31日,即出生日期在1995年8月31日至1998年8月31日之間)。
5、身體健康,符合《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后發[2006]6號)的要求。
二、國防生的報考程序和錄取辦法
1、考生填報志愿時,在提前批次填報哈爾濱工程大學國防生招生專業。
2、報考國防生的考生要進行政審、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試,并納入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應屆高中畢業生組織和管理系統,與之同步進行。相關測試結論為合格者由省(市)招生辦公室負責裝入考生檔案,并錄入考生電子檔案,作為高校審核錄取國防生的重要依據。
3、國防生的錄取工作由招生高校負責,軍隊駐校選培辦協助。政審、面試和體檢均合格的考生,統考成績必須達到或超過招生地區的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數線方可參加國防生的錄取。生源不足時,高校可在服從調劑的考生中錄取。三好學生、學生干部、黨員和身體素質好的特長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現役軍人子女在投檔比例范圍內優先錄取。不符合國防生錄取資格,但符合招生高校錄取條件的,不影響其它報考專業的正常錄取。
4、國防生新生入校后,哈爾濱工程大學和駐校選培辦要在15日內組織進行復審復查,主要是政治思想表現、從事國防事業志向、身體、體能、心理狀況及協議書簽約等內容。經復審復查合格者,哈爾濱工程大學、駐校選培辦和學生本人三方簽訂《國防生培養協議》,確認國防生資格。對復審復查不合格的學生,取消其國防生資格,由學校按國家規定處理。
三、國防生的學習、管理和待遇
1、國防生在校期間的管理以高校為主,選培辦協助。在學習課程安排上,與本校同期入學學生的基礎課、專業課相同。選培辦組織安排國防生進行軍政教育訓練。國防生在校期間要學習軍政理論課,部分課程納入高校教學計劃。集中軍政訓練主要利用課余、雙休日和寒暑假部分時間進行。校內訓練由駐校選培辦組織實施,校外訓練由軍隊院校和部隊承擔。國防生除軍隊的特殊要求外,按所在高校普通學生同等管理,駐校選培辦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2、國防生在校學習期間享受國防獎學金,每人每年10000元,其中學費補助5000元,生活費補助5000元。
3、國防生畢業當年經軍隊駐高校選培辦批準,可以報考軍隊院校研究生,研究生學習期間,由軍隊發給工資,享受現役軍官的各項待遇。
4、國防生到部隊報到后即為軍隊干部。其職級待遇按現行政策規定,本科畢業生見習期(一年)滿后,按副連職(或專業技術13級)授予中尉軍銜;獲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按正連職(或專業技術12級)授予上尉軍銜;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按正營職(或專業技術10級)授予少校軍銜。
四、國防生的違約
1、除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改革等因素外,甲方(軍隊)、乙方(高校)因主觀原因未能履行協議的,構成違約。
2、丙方(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違約:
①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策略,參加宗教組織和封建迷信活動,參加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參加中國共產黨、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以外的其他黨派和政治性組織。
②觸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機關處罰,違反校規校紀或者國防生管理規定被學校退學、開除學籍。
③未經甲方審批同意,擅自辦理轉學、休學、轉專業、提前畢業、出國留學、結婚和報考研究生等事宜。
④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軍政訓練,或者不服從甲方管理,情節嚴重。
⑤以逃避到軍隊工作為目的,主動提出解除協議,拒不服從甲方和乙方畢業分配,或者與其他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經教育無效。
⑥畢業時未取得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或者軍政訓練考核不合格,體檢不符合軍隊要求,未能達到培養目標。
⑦經甲、乙雙方考核鑒定,確認不適合繼續作為軍隊干部培養對象。
五、國防生的違約處理辦法
1、甲方未按規定為丙方提供國防獎學金的,丙方有權解除培養協議。
2、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違反本協議幫助丙方辦理轉學、休學、轉專業、提前畢業、出國留學、結婚、推薦免試和報考研究生等事項,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丙方構成違約的,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①解除國防生培養協議,取消丙方國防生資格。
②有第四條第二款第1、2、3、4項情形的,由乙方對丙方作退學處理,情節嚴重的開除學籍;有第四條第二款第5項情形的,乙方不為丙方出具報考研究生、出國留學或者錄用為公務員、國企職員等證明材料。
③有第四條第二款第1、2、3、4、5項情形的,在協議解除后的30日內,丙方須向甲方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國防獎學金、繳納規定數額的違約金。
④有第四條第二款第6項情形的,未取得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或者軍政訓練考核成績不合格,丙方須向甲方退還已享受的國防獎學金;因傷病不符合軍隊體檢要求,丙方已享受的國防獎學金可不退還。
⑤有第四條第二款第7項情形的,由甲方視情況確定丙方是否退還國防獎學金和追繳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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