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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5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7號)和教育部7月3日召開全國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視頻會議等精神,確保今年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切實做到錄取“零點招”、計劃“零突破”、違規“零容忍”,制訂如下督查工作方案。
一、成立督查工作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成員由教育廳領導、紀檢組監察室、學生處、發展規劃處、省招辦紀委組成,必要時抽調有關專家和高校紀委人員參加。具體人員如下:
組 長:李莉華(高校紀工委書記、駐教育廳紀檢組組長)
副組長:王 瑜(高校紀工委副書記、駐教育廳紀檢組副組長)
呂 冰(教育廳學生處處長)
董玉民(教育廳發展規劃處調研員)
呂向陽(省招辦紀委副書記、監察處處長)
成 員:王明中(教育廳學生處副處長)
袁啟德(省招辦調研員)
楊 冰(教育廳發展規劃處主任科員)
孫 濤(駐教育廳紀檢組主任科員)
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和高校紀委人員參加
二、督查工作內容
(一)開展對招生主管部門履職盡責情況的督查
1、檢查執行國家招生政策的情況,特別檢查是否出臺含有違規“點招”錄取等與國家招生政策相違背的招生辦法。
2、檢查對高校招生簡章和錄取方案核準備案及執行監管情況,特別是對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簡章考核辦法、工作程序、入選考生確定原則、錄取優惠分值設置等內容的審查把關情況。
3、檢查對自主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的監管情況,特別是對自主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集體決策、安全保密、回避、信息公開等制度的建設及其執行情況,對自主招生初試、面試及特殊類型招生專業測試等各個環節的考務管理、工作程序、工作紀律等方面的過程監督等進行普遍檢查和重點抽查情況,對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
4、檢查招生計劃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和查處超計劃違規招生問題。
5、組織開展對錄取結果尤其是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錄取結果進行抽查,抽查高校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0%。組織開展新生入學復核工作,堅決清除“替考”和“冒名頂替”學生。對于在抽查和復核中發現的通過“點招”、超計劃違規錄取及其他違規錄取的學生,一律不予學籍注冊;已經注冊學籍的,堅決予以取消,對相關責任人,實行倒查追責,切實做到違規“零容忍”。
(二)開展對省招辦高校招生錄取工作情況的督查
1、檢查招生錄取人員崗位職責和紀律等崗位責任制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
2、檢查遵守錄取程序、執行招生計劃情況。重點檢查是否按計劃、按程序、按規則投檔和錄取,是否存在“點招”問題和違規投檔、違規錄取問題。
3、檢查招生信息公開情況。特別是招生計劃的調整、招生指標增減及使用和公開情況。
4、檢查招生錄取期間信訪接待、信訪處置、糾錯處置、違規處理等情況。
5、檢查招生錄取期間重大決策、重要環節、重要事項決策處置情況。
6、檢查招辦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錄取工作的監督情況。
7、檢查對重大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
(三)開展對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履職盡責情況的督查
1、檢查高校招生組織管理情況。重點檢查高校是否按教育部相關規定成立招生委員會,其決策機制是否健全,決策依據是否充分,決策程序是否規范。學校招辦是否嚴格執行各項既定的決策。
2、檢查招生錄取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情況。如本校招生計劃編制、招考辦法、錄取標準、預留計劃使用原則和標準、特殊類型考生入選資格名單、錄取結果等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是否納入了集體決策范圍,學校招生委員會按照集體決策議事規則和程序進行決策過程中,對表決情況進行如實、詳細記錄情況,表決人對自己的表決意見進行簽字確認情況。集體決策事項涉及違規的,按照表決情況進行追責的情況。
3、檢查學校錄取環節遵守錄取程序、執行錄取政策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點招”,違反程序、違犯規定、超計劃錄取的情況。
4、檢查學校預留計劃的調整使用情況。
5、檢查學校開展新生入學復查,專業測試復核情況,對發現的冒名頂替學生的處理情況。
6、檢查學校對自主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集體決策、程序規則、錄取政策、錄取結果、安全保密、回避、信息公開等制度的建設及其執行情況的普查情況。
7、檢查學校對反映學校招生錄取等方面問題的處理處置情況。
8、檢查學校按規定進行招生錄取信息公開的情況。
9、檢查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情況和對招生考試工作的決策、組織、執行工作進行全員、全程、全方位監督的情況。
三、督查工作方法
檢查工作采取現場督查、重點檢查、重點抽查相結合,現場查看、聽取匯報、查閱材料相結合。
(一)進駐省高招錄取現場進行高招錄取工作監督。
(二)對高招考試錄取的重要環節進行重點檢查。
(三)對高校自主招生、特殊類型招生進行抽查,抽查高校不低于10%。
(四)高校招生考試錄取結束后,由招生主管部門、招生考試部門、高校提交各自的高校招生考試錄取的管理和監督自查報告。
四、檢查結果處理
(一)對檢查中發現的責任不落實、組織不到位、措施不具體等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要求限期整改。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提請組織研究處理。
(三)檢查工作結束,提交監督檢查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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