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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 為促進我校研究生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規范管理, 保證培養質量,全面提高我校國際化水平和綜合實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定義 中外聯合培養雙學位研究生是指我校同國外(境外)
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共同培養在一方已正式注冊的在讀優秀碩士,并分別授予雙方學位;研究生雙學位培養的合作雙方分別稱為派遣方和接收方;派遣和接收的研究生身份為雙學位研究生。
第三條合作內容 雙學位研究生在派遣方和接收方分別接受培養過 程,通過課程選修、學分互認和學位論文撰寫與答辯等規定的培養環節, 合作完成全部培養過程。
第四條協議簽訂 我校各院系與國外(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確定雙學位研究生培養學科、專業,明確合作細則,起草并簽訂合作協議。
協議應對雙方合作培養的人數、推薦選拔程序、培養方式、互派期限、 課程計劃、學分互認、學位授予、知識產權歸屬、學費收取或互免、互相 提供申請獎學金機會、項目運作責任機構以及合作期限等內容作明確規 定,并明確派遣至我校的雙學位研究生須在華購買我國教育部指定的外國 留學生綜合醫療保險。
院系需要開展的研究生雙學位合作項目在簽署前須報外事辦公室審核、會簽,經學校法律顧問審定后提交校長簽署。
第五條 合作專業 開展研究生雙學位培養合作的學科、專業應為國 家予以批準、具有相應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和專業。應密切結合我校學科建 設的需要,鼓勵與國外(境外)一流大學以及具有優勢學科的高等院校(科 學研究機構)進行研究生雙學位培養合作。
第六條 推薦選拔及錄取 派遣方負責根據接收方有關要求,考查具 備派遣資格研究生的各方面表現,擇優確定推薦人選。接收方可根據派遣 方提供的推薦材料,以筆試與面試相結合的方式擇優確定錄取人選。派遣 至我校的研究生需按照注冊雙學位留學生招生方式錄取。
第七條 課程學習 派遣方和接收方的學生須通過課程選修和學分互 認的方式取得雙方碩士階段所要求的學分。學分互認時,原則上我校派出應完成首都師范大學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公共學位課、論文選題,其它學分可在合作方完成。選修的課程和學分互認應經過其所學專業所屬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認可。
第八條 論文選題及中期考核 我校派遣和接收的雙學位研究生應分別按照《首都師范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開題報告的規定》、《首都師范大學研究生中期考核實施辦法(試行)》完成論文選題及中期考核。開題及中期考核方式應經過其所學專業所屬的學科專業委員會的認可。
第九條 學位論文撰寫及答辯 學位論文應由合作雙方導師聯合指導,雙學位研究生須按照《首都師范大學研究生在學期間發表學術論文的規定》、《首都師范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試行)》、《首都師范大學學位論文的撰寫格式要求》、《首都師范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隱名評審實施辦法(試行)》等文件規定要求發表學術論文,完成學位論文的撰寫、評審與答辯,從而獲得申請首都師范大學碩士學位的資格;同時,須按照雙學位合作方的相關規定獲得申請碩士學位的資格。學位論文答辯方式應經過其所學專業所屬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認可。
第十條 學位授予 達到合作雙方各自學位授予條件的研究生可申請 雙方分別頒發學位。
第十一條 學籍管理 派遣方和接收方按照各自的在籍研究生管理要求進行管理。派遣至我校的雙學位研究生按照《首都師范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首都師范大學關于外國來華留學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及《首都師范大學公派留學生管理規定(修訂稿)》)等有關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在我校注冊學習時間至少兩學期。
第十二條 學費 雙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期間需同時繳納境外學費和本校學費。在首都師范大學繳納學費者享受首都師范大學相應獎助待遇。學生在接收方其他費用一律自理。
第十三條備案要求 聯合培養雙學位研究生協議簽署后應提交原件到研究生院和外事辦公室分別備案。其它相關的學生申請和選拔材料、 學生在讀期間各種檔案資料須按照雙方存檔要求在培養單位進行存檔。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首都師范大學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首都師范大學研究生院
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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