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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走私武器、彈藥的行為。
1.本罪客體是國家海關監管秩序。
2.客觀上實施了走私武器、彈藥的行為。本罪的對象為武器、彈藥(包括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其中的武器不包括仿真武器,對走私仿真武器情節嚴重的,可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走私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1)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非法運輸、攜帶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2)雖然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國(邊)境,但采取隱匿、偽裝、假報等欺騙手段,逃避海關監管、檢查,非法盜運、偷帶或者非法郵寄武器、彈藥;(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武器、彈藥;(4)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武器、彈藥;(5)與走私武器、彈藥的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
3.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走私的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過失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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