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考人員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4.符合招聘崗位所需的學科專業、學歷、年齡和其他條件:
(1)報考年齡要求在30周歲以下(即在1985年1月20日后出生),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放寬至32周歲以下(即在1983年1月20日后出生);兒科、產科、急危重等緊缺崗位放寬至35周歲以下(即在1980年1月20日后出生)。以此類推。
(2)報考人員的學歷(學位)必須為國家承認的全日制學歷(學位)。報考人員的畢業證、學位證、留學歸國人員學歷認證須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
(3)臨床崗位第一學歷的畢業院校要求全日制二本及以上院校;兒科、產科、急危重等緊缺醫療崗位,醫技科室崗位第一學歷可放寬至全日制大專以上。報考臨床醫學類崗位第一學歷的專業須為臨床醫學專業(不包括中醫及中西醫結合專業)。
(4)醫師執業證的執業范圍需符合報考崗位的執業要求。
(5)報考醫療醫技崗位的須有醫學學歷背景。
(6)招聘崗位所要求的其他條件見附件《計劃崗位表》。
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者及住院醫師規范培訓合格證者優先。
(二)不得報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或事業單位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紀行為尚在禁考期限內的人員;
3.現役軍人;
4.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5.具有法律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