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申請優錄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和原始證件,并由相關部門審核蓋章。
一、少數民族考生
1.戶口簿:戶口簿上應同時列有具有少數民族身份的父親(或母親)以及考生本人,如考生與具有少數民族身份的父親(或母親)不在同一戶口簿上,應出示相應關系證明。戶口簿中考生民族身份要與登記表和高考報名信息中的民族身份一致。
2.是否少數民族身份由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和縣(市、區)民族事務管理部門分別審核,簽字蓋章確認。
3.根據省民宗委2008年12月下發的《湖北省實施<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辦法》規定,2000年1月1日(含)后考生父親(母親)更改少數民族身份的須出示省民宗委批準證明。
二、歸僑
1.考生歸僑證:歸僑指回國定居的華僑,證件由市(州)、省僑務部門發放。
2.考生歸僑身份由市(州)、省僑務部門審核,簽字蓋章確認。
三、華僑子女
1.考生父親(或母親)的華僑證明: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須出示由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定居證明材料。
2.考生與華僑的關系證明材料:能夠證明考生為華僑子女關系的證明,如戶口簿。
3.考生的僑眷證:由市(州)、省僑務部門發放。
4.考生身份由市(州)、省僑務部門審核,簽字蓋章確認。
四、歸僑子女
1.歸僑證:由市(州)、省僑務部門發放。
2.考生與歸僑的關系證明材料:能夠證明考生為歸僑子女關系的證明,如戶口簿。
3.考生身份由市(州)、省僑務部門審核,簽字蓋章確認。
五、臺灣省籍考生
1.戶口簿:考生籍貫注明為臺灣省籍。
2.其身份由省臺辦審核,簽字蓋章確認。
六、退役士兵
1.退役證件:由所在部隊發放。
2.自主就業證(或自謀職業證)。
3.戶口簿。
4.其身份由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和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核,簽字蓋章確認。
七、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1.退役證件:所在部隊發放。
2.獲獎證書。
3.其身份由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和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核,簽字蓋章確認。
八、烈士子女
1.烈士證書。
2.考生與烈士關系證明,如戶口簿。
3.烈士身份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核,簽字蓋章確認。
九、農村獨生女
1.父親、母親及女兒三方戶口:農業戶口或非城鎮戶口。
2.考生《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
3.農村獨生女證明信:由村(居)委會開具,村(居)委會主任、計生專干簽字并加蓋公章。
4.農村獨生女身份由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鄉(鎮、街道)計生辦和縣(市、區)計生部門審核,簽字蓋章確認。
十、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1.在職人民警察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如警官證等。
2.殘疾人民警察需提供相關殘疾證明。
3.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需要提供關系證明,如戶口簿。
4.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需提供因公犧牲證明,由縣(市、區)級以上公安局開具。
十一、軍人子女(不含烈士子女)
1.現役軍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如軍官證、士兵證等。
2.考生與軍人關系證明,如考生父母結婚證、戶口簿等。
3.軍人身份由縣(市、區)人民武裝部、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審核,簽字蓋章確認。
4.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以及一至四級軍殘證書需提供原件,由縣(市、區)級人民武裝部、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審核,簽字蓋章確認。
5.以下各項條件需軍人所屬部隊團級(包含團級)以上政治部門提供相關證明:
(1)因公犧牲軍人子女;
(2)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的軍人的子女;
(3)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
(4)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
(5)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者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
(6)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