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各鄉(鎮)人民政府:
根據《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云南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人社〔2010〕344號)和《昭通市勞動就業服務局關于啟用全國統一就業失業登記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我區的就業與失業管理工作,及時啟用全國統一樣式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嚴格規范管理
《就業失業登記證》是記載勞動者就業與失業狀況,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重要憑證,做好《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管理工作,是貫徹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的重要舉措,關系到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為確保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能及時申領到《就業失業登記證》,嚴格按照(云人社發〔2010〕344號)文件要求規范發放程序,嚴格發放對象。
二、發放對象
《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對象為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即:(男16~60周歲,女16~55周歲),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要求的勞動者,具體包括:
(一)進行就業登記的勞動者;
(二)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勞動者;
(三)從用人單位失業的勞動者;
(四)個體工商戶業主、私營企業和民辦非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勞動者;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者;
(六)農村家庭有轉移就業要求的本地戶籍勞動者;
(七)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以及隨軍家屬未安置就業的勞動者;
(八)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勞動者;
(九)非本地戶籍人員在本省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后失業的勞動者;
(十)被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勞動者;
(十一)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勞動者等。
三、申領程序及要求
(一)提供材料。
勞動者在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時,應如實提供本人相關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
2.戶口簿;
3.畢業(肄業)證書(證明),具有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應提供相關證書;
4.兩寸近期免冠證件彩照三張;
5.非本地戶籍人員申領時,應由本人提供居民身份證,暫住證或居住證明;
6.從事自主創業人員應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7.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領要求。
1.就業登記人員的辦理,須持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單位的工資花名冊及相應的就業證明;
2.失業登記人員的辦理,須持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或證明;新增的失業人員,須持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出具的失業證明;大中專畢業生,須持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出具的未就業證明;
3.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員,須提供相關失地證明;
4.農村家庭有轉移就業要求的本地戶籍勞動者,須持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出具的就業去向證明;
5.復員退伍軍人、隨軍家屬未安置就業的,須提供安置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證件;
6.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須提供司法(公安)部門證明或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證明。
(三)換發程序。
1.換發原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和《失業證》的下崗失業人員,持有以上兩證的由本人持兩證到昭陽區勞動就業服務局直接換證。
2.新申領證的發放:
(1)本人申請,申請人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兩寸彩照三張,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物所領取并填寫《就業失業登記證申請表》。
(2)街道(鄉、鎮)審核;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對本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及個人信息進行復核,復審合格后加蓋勞動保障事務所印章。
(3)昭陽區勞動就業服務局對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已申核的相關資料,通過錄入計算機系統復核合格后,向申請人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
3.啟動時間為2011年9月26日。
四、《登記證》使用和管理
(一)《就業失業登記證》是勞動者就業求職的終身記錄憑證,統一編號。《就業失業登記證》實行實名制,僅限本人持有使用,未加蓋鋼印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一律無效。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嚴禁轉借、轉讓、出租、偽造和涂改。如有以上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年檢時間為每年的1至2月份。
(四)《就業失業登記證》中的記載信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勞動者可憑《就業失業登記證》跨地區享受全國統一規定的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五)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時須將原《再就業優惠證》和《失業證》收回并注銷。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