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審議通過了有關農民股份合作和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方案,標志著農村集體產權試點工作全面鋪開。
改革的基本路徑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堅持農民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原則,將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人,將原來由農民共有的產權制度轉變為農民按份共有的產權制度,農民按照股份享受集體資產收益。此次改革以試點方式進行,在東中西部地區選擇部分縣市進行,2017年底完成。
12月1日,農業部會同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組部等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已下發了《關于第二批農村改革試驗區和試驗任務的批復》,全國共34個縣市名列其中。此前的2012年1月,已有24個縣市擔任首批試驗任務。與之相比,此次試驗增加了包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等新內容。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為農村集體更好地利用和發揮土地價值提供了政策依據。
對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設定了三大底線,即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始終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農民權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具體改革,要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關系密切,可以作統一部署和要求,但試點工作中要分類實施。嚴守18億畝耕地紅線是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底線、是試點的大前提,決不能逾越。對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試點條件和范圍要嚴格把關,不能侵犯農民利益,同時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權作為進城落戶的條件。
新形勢下,推動農村集體資產制度改革,可以增加農民財產收益的基礎和前提,在明確集體財產范圍的基礎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以及集體收益分配權確權到戶,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性收益。
同時,推進城鄉要素的平等交換,農村各類要素平等地參與市場交換的前提是產權清晰,權能完整,農村集體產權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歸宿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由此推動農村集體產業自由流動,實現城鄉各類要素的平等交換。
建立起符合現代市場經營體系的農村集體資產運營機制,有利于提高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和運行水平,促進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增加集體經濟實力,推動農村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