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聘人員資格復審時應提供以下材料及有關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交資格審核工作人員審核:
1、在有效期內的第二代身份證;
2、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普通話等級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等。
非應屆普通高校全日制畢業生應提供與報考崗位要求相符合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教師資格證書(報名時尚未取得的可暫不提供,報考A類崗位考生必須在2016年7月15日前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報考B類崗位的考生須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非應屆未就業的還須出具畢業生就業推薦表;2016年應屆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須出具學生證、畢業生就業推薦表原件。
獲得國外大學學歷和學位的,須經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
3、戶籍或生源地證明材料(提供戶口簿或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符合政策性安置條件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承諾書(附件4,必須由本人親筆簽名);報考崗位規定的其它證明材料;
5、教師資格證書認定機關非江蘇省域內認定機關且認定時未在相應地區就讀或就業的,提供教師資格證書認定機關出具的證書確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