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干部選拔視野,改善鄉鎮領導班子結構,根據省委組織部《關于選拔鄉鎮事業編制人員等四類人員進入鄉鎮領導班子的指導意見》,經縣委同意,現就從鄉鎮事業編制人員、村黨組織第一書記、優秀村干部、大學生村官(簡稱“四類人員”)中選拔鄉鎮領導班子成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拔對象
選拔對象為在我縣工作的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包括人事關系在縣直部門但在鄉鎮工作的站所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和鄉鎮學校、衛生院等單位的事業編制人員,下同)、村黨組織第一書記、優秀村干部、大學生村官。
二、選拔數量
全縣擬從“四類人員”中選拔鄉鎮領導班子成員15名。
三、資格條件
報名人員除應符合公務員報考基本條件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基本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年齡、工作時間及任職時間計算均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
(一)鄉鎮事業編制人員
1.年齡在45周歲以下;
2.參加工作4周年以上且具有1周年以上鄉鎮工作經歷,符合提拔任副科級領導干部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對應資格條件(即事業人員應在管理九級崗位工作滿三周年以上或在專業技術十級以上崗位、十一級崗位工作滿兩周年以上或在專業技術十二級崗位工作滿三周年以上);
3.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
4.重點從鄉鎮機關事業干部中選拔(包括人事關系在縣直部門但在鄉鎮工作的站所鄉鎮事業編制人員);
5.擔任站所負責人滿1周年以上的優先,有技術職稱的優先,急難險重任務有突出貢獻的優先,優秀年輕干部人才遞進培養人才優先。
(二)村黨組織第一書記
1.年齡在45周歲以下;
2.現任村黨組織第一書記;
3.參加工作4周年以上;
4.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
5.重點從建檔立卡貧困村第一書記中選拔;
6.在深度貧困村任職的優先,個人連續2年以上年度考核為優秀的優先,到村任職前有鄉鎮工作經歷的優先。
(三)優秀村干部
1.年齡在40周歲以下,對獲得按國家相關規定開展的綜合類表彰的優秀村干部,年齡可放寬到45周歲;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對獲得按國家相關規定開展的綜合類表彰的優秀村干部,學歷可放寬到高中(中專);
3.重點從連續擔任村(含農村社區村)黨組織書記3周年以上的現職人員中選拔(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的時間可合并計算,同時擔任兩項職務的任職時間不重復計算,但擔任村黨組織書記不少于1周年);
4.受到省委表彰的優先,黨組織分類定級為先進的優先。
(四)大學生村官
1.年齡在35周歲以下;
2.現任大學生村官(含正在考核轉聘為鄉鎮事業編制人員、符合條件的大學生村官);
3.任滿2個聘期、擔任村“兩委”副職及以上職務滿1屆、考核稱職以上;
4.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
5.擔任村黨組織書記2周年以上的優先,其他人員2年以上年度考核為優秀且受到縣以上表彰表揚的優先。
以上“四類人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選拔:
1.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
2.黨紀、政紀處分期未滿的;
3.受過行政拘留或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
4.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5.年度考核有基本稱職、不稱職情況的;
6.其他不適宜選拔的。
縣內現行干部選任的相關資格條件與省委組織部《關于選拔鄉鎮事業編制人員等四類人員進入鄉鎮領導班子的指導意見》不一致的,嚴格執行省委組織部《關于選拔鄉鎮事業編制人員等四類人員進入鄉鎮領導班子的指導意見》規定。
四、選拔程序
1.鄉鎮擇優推薦。鄉鎮黨委對照“四類人員”選拔條件要求,在一定范圍內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組織推薦。召開鄉鎮黨委會,將推薦結果作為重要參考,結合干部一貫表現,集體研究提出推薦人選,形成書面推薦意見報縣委組織部。其中鄉鎮學校、衛生院符合條件人選,由縣教體文廣局、縣衛生計生局黨委在充分聽取相關意見建議的基礎上,集體研究決定,提出推薦人選(推薦人選不占鄉鎮名額),形成書面意見,轉由人選工作地鄉鎮黨委審核把關后統一報縣委組織部。
2.組織綜合考評。縣委組織部匯總推薦意見,進行資格復審把關,并牽頭組織采取筆試、面試方式進行綜合考評,通過資格復審人員均參加筆試。考評結果予以量化,滿分均為100分。
將筆試成績作為重要參考,結合鄉鎮推薦情況和平時了解掌握情況,按1:4的比例確定進入面試環節人員(且每類人員不少于4人)。具體操作程序為:首先將筆試成績按“四類人員”分類排名,原則上取每類人員排名相對靠前的4人進入面試;再將剩余“四類人員”拉通排名,原則上取排名相對靠前的人員補足60人進入面試。若相應排名的最后一名出現并列,則一并進入面試。筆試、面試具體時間另行通知。將筆試、面試成績相加,即為綜合考評成績。
3.確定初步建議人選。將綜合考評成績作為重要參考,按1:2的比例提出初步建議人選(且每類人員不少于2人)。具體操作程序為:首先將綜合考評成績按“四類人員”分類排名,原則上取每類人員排名相對靠前的2人作為初步建議人選,再將剩余“四類人員”拉通排名,原則上取排名相對靠前的人員補足30人作為初步建議人選。若相應排名的最后一名出現并列,則一并列為初步建議人選。
4.民主推薦考察。縣委組織部制定考察方案,組建干部考察工作組,按規定開展推薦考察工作。
5.提出擬任人選。縣委五人小組會議充分醞釀,等額提出擬任人選。
6縣委研究審批。經縣委組織部部務會討論審議,將擬任人選提請縣委常委會研究,票決確定“四類人員”擬新進鄉鎮領導班子人選。
7.任前公示。對“四類人員”擬新進鄉鎮領導班子人選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
8.提名選舉。公示結束無問題反映或有問題反映但經查實不影響任職的,縣委按有關規定提名,由鄉鎮召開黨代會(黨員大會)、人代會按章依法選舉。有問題反映且經查確影響任職的,取消任職資格,并按程序予以遞補。
五、紀律要求
嚴守換屆紀律和“四類人員”選拔工作紀律,對在“四類人選”選拔過程中存在個人情況弄虛作假、不符合選拔條件等情形的,一經查實,對選拔人選全程“放下”、取消選拔資格,并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其他事項
本公告及未盡事宜由興文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咨詢電話:0831-8823073(縣委組織部干部股)
監督電話:0831-8820114(縣委組織部干部監督室)0831-8822117(縣紀委)
中共興文縣委組織部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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