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何規范免費師范生履約管理?
答:因個人原因(因病休學等除外)中斷學業,或未在培養期滿取得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教師資格證書者,市教育行政部門、高校有權與其解除協議,免費師范生應按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師范生免費教育經費。
免費師范生畢業后,未按協議到農村中小學任教的,要按規定退還師范生免費教育經費,并交納該費用50% 的違約金。免費師范畢業生在農村學校任教未滿6年的,根據服務期未滿年限,按比例退還師范生免費教育經費和交納違約金。免費師范畢業生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可在農村學校間從事教育管理工作或進行交流。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免費師范畢業生的履約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公布違約記錄,并記入人事檔案,負責管理違約退還和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