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和考察參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人社部發〔2010〕19號)、《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廣東省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粵人發〔2009〕37號)和《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考試結束后,按考試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從考試總成績合格考生中等額確定體檢對象。體檢在區編委辦指定的醫院統一進行。具體體檢事項安排另行通知。
體檢合格的考生確定為擬錄用考察人選,由區行政服務中心按照錄用考察工作的有關規定,對其政治思想、道德修養、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社會關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考察,并通過查閱個人檔案等方式核實其是否符合報考資格條件。
如出現體檢、考察不合格放棄錄用的,可在同一崗位總成績合格的人員中依次遞補人選。是否遞補體檢、考察人選,由錄用單位研究決定后報區編委辦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