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名范圍: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報名人員除應當具備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要求的資格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下列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現任中央企業總部工作部門下設處室負責同志或企業總部及下屬單位相當職務層次人員;現任省(區、市)屬企業工作部門(處室)或直屬單位負責同志及相當職務層次人員;現任市(地)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及相當職務層次人員;在中央企業地方下屬單位工作的,比照省(區、市)或市(地)屬企業現任相當職務層次人員;以及在上述國有企業工作,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工作人員,須在五級、六級職員崗位,其中報考調研員職位的,須在五級職員崗位;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人員,須在中央和省(區、市)直屬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市(地)直屬事業單位副高級崗位2年以上或正高級崗位。
計算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年限的截止時間為2016年8月。
(2)具有公開選調職位要求的相關工作經歷。
(3)除公開選調職位對年齡有特殊要求外,報考副處長或副調研員職位,年齡在40周歲以下(1975年8月10日以后出生)。
(4)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公開選調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身體健康。
(7)符合公開選調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8)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選調: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4)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5)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